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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远程医疗中法律关系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4-02-27 17:23
  远程医疗打破时空限制的特点,不仅有助于降低医疗费用、下沉优质医疗资源配置,也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成为目前整合我国医疗资源最有效的途径。我国较高的互联网化程度使远程医疗受到较多的关注。但立法与政策的滞后不仅影响了远程医疗的进一步发展,也导致司法实践中解决因远程医疗引发的纠纷缺乏明确依据。因此,明确远程医疗各参与主体的资格并厘清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与各方的责任边界,规范与细化远程医疗的各项操作仍是进一步推进我国远程医疗发展的关键。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 远程医疗的内涵与发展概况
    (一)远程医疗的内涵
    (二) 我国远程医疗的发展
二、 远程医疗的参与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一)远程医疗的主体
        第一,远程医疗的邀请方和受邀方只能是医疗机构。
        第二,只有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才能实施远程医疗服务。
        第三,远程医疗信息平台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础媒介,它可以为远程医疗活动中邀请方与被邀请方的医疗机构传送与保管资料、数据分析等,实现远距离医疗的目的。
    (二)远程医疗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邀请方医疗机构与受邀请方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第二,第三方平台提供方与受邀方、邀请方之间分别存在合同关系。
        第三 ,邀请方医疗机构与受诊患者间因医疗行为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存在通常范围内的医患关系。
        第四, 受邀请方医疗机构与患者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受邀方提供医疗服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三、远程医疗中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一) 医疗损害责任主体的界定
    (二) 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的认定
        1.亲自诊查义务的履行
        2.说明义务的履行
结 语



本文编号:391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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