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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03-29 18:47
  行政监察属于行政监督主要类型中的一种,它是指政府的专门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依法被委托的组织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进行综合的检查监督。 当今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行政监察制度主要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制度、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和美国的监察长制度。香港的廉政公署形成了倡廉肃贪的长效机制,而廉政公署本身也受到了严密的监督,有效的保证了廉政公署在打击腐败的同时又不滥用职权。世界上最早的议会专职监督制度便是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瑞典将议会监察专员的起诉权、视察权、调查权和建议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美国的监察长制度是为了应对美国政府在公共领域承担了更多的职能、政府财政支出不断扩大而审计和调查部门却无法应付的情况建立的。美国监察长的职能包括防止浪费、侵吞以及讹诈的现象,调查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财政支出以及调查各个犯罪调查局转来的贪污、受贿案件。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是我国的行政监察工作若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就必须进一步学习和研究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并对我国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加深入...

【文章页数】:3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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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行政监察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 行政监察制度的法律界定
        1. 行政监察制度的概念
        2. 行政监察制度的特征
    (二) 行政监察制度的功能
        1. 行政监察制度具有制约和监控的功能
        2. 行政监察制度具有矫正和惩戒的功能
        3. 行政监察制度具有保护兼救济的功能
        4. 行政监察制度具有教育兼防范的功能
二、域外行政监察制度的经验借鉴
    (一) 域外行政监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职能
        1. 香港廉政公署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职能
        2. 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职能
        3. 美国监察长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职能
    (二) 域外行政监察制度的经验借鉴
        1. 香港廉政公署的三管齐下机制
        2. 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3. 美国监察长办公机构是内设的反贪腐机构
三、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行政监察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
        1. 行政监察基本规范的规定不明确
        2. 与行政监察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二) 行政监察机关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
        1. 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削弱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2. 双重领导不利于行政监察机关开展工作
        3. 上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缺乏必要的交流
    (三)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相对狭窄
        1.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不足
        2. 监审分离体制不利于监察职权的行使
    (四) 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还不完善
        1. 社会舆论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
        2. 行政监察工作责任主体不明确并且缺乏相应的补救机制
四、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
    (一) 完善行政监察法律体系
        1. 应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法》
        2. 应完善与行政监察工作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 赋予监察机关更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1. 将行政监察机关与纪律检查机关相分离
        2. 改双重领导为垂直管理
        3. 加强上下级监察机关之间的交流
    (三) 扩大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1. 赋予行政监察机关更多职权
        2. 组建监审合一的监察机构
    (四) 加强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1. 加大社会舆论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2. 行政监察工作应明确责任主体并使其接受司法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4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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