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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13 13:58
  随着我国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职能的日益增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深入和加快,国内公有公共设施的数量与日俱增,与此同时,由公有公共设施引发的损害赔偿的案件也纷至沓来,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使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颇为头痛。原因有二,一是定性困难,其引起的赔偿责任性质纠缠不清,民事赔偿责任,抑或是行政赔偿责任?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二是处理困难,如果援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赔偿主体,标准,范围,归责原则均无明确规定。而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也没有明确地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作为一种赔偿责任纳入其中。本文认为这一类案件性质应属于行政赔偿,借鉴国际的通行的立法及实践,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之内。首先,适用民事相关法律确定赔偿责任有其局限性。行政机关的活动分为行使权力(如行政处罚)和提供服务(如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保养与维护)两种行政行为,展现出一定的复杂性。而在现代,公民对行政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依靠性和需要性愈演愈烈,才得以满足其基本生存的需要。为了保证公民的福利,现代国家有义务设置公有公共设施以完善公共服务的提供;公民有受用公共服务,享受政府提供福利的权利。此种情况下,国家没有...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
    1.1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概念界定
        1.1.1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概念
        1.1.2 公有公共设施的行政侵权之性质
    1.2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理论借鉴与现状分析
        1.2.1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理论变迁
        1.2.2 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立法评析
    1.3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和意义
2 我国确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1 我国确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2.2 我国确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可行性
3 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政赔偿责任的立法建议
    3.1 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法》
        3.1.1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3.1.2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法》的现实基础
    3.2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模式选择
        3.2.1 归责原则的争议及各种学说
        3.2.2 无过错责任原则应是我国的立法选择
    3.3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3.4 公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法应注意的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本文编号:395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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