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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04-18 22:27
  监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制度推行有利于国家反腐目标的实现,亦与公正与效率兼顾、宽容与严明相济的司法理念相耦合。但现行《监察法》的颁布在为其创造条件的同时,也导致了其与检察机关从宽量刑建议制度之间的法律地位角逐,进而使其"软拘束效力"错位、适用规则不详。未来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制度的发展,应当正视认罪认罚自愿性、监察机关公正性以及移送至检察机关所存在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难、适用衔接"断层"等问题,需要加强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引入律师外部监督,保障从宽处理建议的合法性,还需要推动立法实现"法法衔接",甄别对待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的法律效力,对建议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规的应当否定,在"法法"还未衔接的背景下,应从细化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的从宽标准和移送程序另辟蹊径,保障其可操作性。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监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的内涵
        1. 监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是一种特殊的监察建议。
        2. 不同于检察机关从宽量刑建议的另一种建议。
        3. 监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具有“软拘束效力”。
    (二)监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1. 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 满足职务案件处理的实践。
二、监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在形成阶段的问题
        1. 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存在风险。
        2. 监察机关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存在风险。
        3. 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证据可能丧失真实性。
    (二)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移送检察院适用的问题
        1. 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的法律地位规定缺位。
        2. 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软拘束效力”错位。
        3. 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的适用规则不详。
三、监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制度问题的解决
    (一)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形成环节有关制度的完善
        1. 允许律师介入监察机关的调查阶段。
        2. 强化监察机关内部人员的自我监督。
    (二)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移送至检察机关适用环节有关制度的完善
        1. 推动立法完善法律地位。
        2. 分类廓清“软拘束效力”。
        3. 细化标准程序增强适用。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5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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