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保险论文 >

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监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3-02 18:17

余海霞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摘要: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是从信贷征信起步的,20133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于规范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参与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加强征信监管的主要对象。本文通过分析近年来人民银行对山西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征信执法检查,指出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及风险点,提出做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  金融机构  征信监管

随着2006年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顺利实现全国联网,从信贷征信起步,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日臻完善。尤其是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将两大征信系统统称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其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地位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对于规范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参与征信体系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支骨干力量;在自觉运用征信建设成果方面,它们也是相对活跃并且最为稳定的群体。加强征信业监管,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努力做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日益成为“重头戏”。

一、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业务现状

截至2013年底,山西省征信系统已接入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24家,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合作金融机构。山西省企业征信系统共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查询用户2585个,2013年累计查询次数59万次;个人征信系统共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查询用户3271个,2013年累计查询次数183万次。2013年,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批准企业信贷业务申请26759笔,涉及金额3453.31亿元,拒绝有潜在风险的企业信贷业务申请939笔,涉及金额205.4亿;批准个人信贷业务申请346842笔,涉及金额243.95亿元,拒绝有潜在风险的个人贷款申请11041笔,涉及金额5.14亿元。

目前,山西省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已确定征信业务牵头部门,且全部为风险管理部门或授信管理部门,征信系统对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山西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对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征信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征信数据、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行为,以及开展征信宣传、落实内外部评级相结合机制、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二、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与操作上的风险加重了征信监管负担。

1.管理意识上的风险。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以来,对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发挥着重大作用,但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征信相关业务过程中,存在“重运用、轻管理”的情况,其对于征信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甚至不要”的态度,即损害了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也为自己埋下了诸多风险隐患。具体表现在:牵头部门尚不能切实履行管理和协调职责;征信业务人员流动性过大,工作衔接不到位,以太原市为例,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平均一年更换两次,人员的频繁流动及工作交接不认真,导致征信人员对系统功能不熟悉、人员设置及权限分配混乱,同时,疏于征信业务培训也是造成征信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的主要原因。

2.制度执行上的风险。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建立有关信贷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和保障信息安全的内控制度。但实际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征信相关内控制度大都直接转发或直接使用上级行文件,并未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导致缺乏具体操作规范;有的机构即使有操作制度,由于缺乏内部约束机制,往往执行上也不到位;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按照《条例》规定及时调整相关内控制度;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建立针对个人不良信息产生后、报送前告知义务的有关内控制度;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根据《条例》要求及时建立有关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信用信息报送、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有制度但内容不完善、表述不规范,或各部分内容分散,缺少统一的征信方面的制度。大部分金融机构未建立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在执行查询制度时,存在查询时未登记、漏登记、错登记等问题,有些金融机构甚至按照总行征信中心反馈的收费明细制作查询登记簿;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3315日后修订补充的征信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信息查询和相关授权制度未能落实到人,导致了征信系统信息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隐患。

3.操作上的风险。目前,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管理的薄弱环节,其中,系统风险主要表现为《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系统的“滞后”性,如提供不良信息应事先告知信息主体,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仍停留在欠款短信提醒,而对于不良信息采集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前,电话银行等客服系统尚不支持,未做到事先告知,影响客户的合法权益。操作风险主要包括违规查询引发的风险、异议处理不当引发的风险等,具体表现:一是无授权查询,如:查询借款人配偶、担保人或企业法人、出资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未取得当事人的书面授权;查询关联企业信用报告未取得关联企业书面授权。二是查询行为不规范,如:先查询,后授权,身份证复印件无效;一次授权多次查询;查询用户在业务操作中随意选择查询原因;查询授权书要素填写不准确。三是未妥善保管授权书,,如:将拒贷客户的查询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退还客户;书面授权书未存档,随意散存于客户经理手中。四是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设立的村镇银行开设查询用户,或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客户信用报告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这些违规查询行为的存在,使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信息被泄漏、盗用和滥用的风险隐患增加,极易引发信息安全和法律风险。

(二)征信监管机构履职困境弱化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监管的效力。

1.监管依据:缺乏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制度。

2.监管理念:侧重于秉持“服务型管理”。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提供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着力创造宽松经营环境为主,相比较之下,现场检查较少,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的严厉惩处更少,非现场监管也存在疏漏、偏软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征信监管的权威性,削弱了监管效能。

3.监管执行:缺乏统一认定标准。

投诉处理 作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受理信息主体投诉,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在依法对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时,这种调查是仅限于对被投诉机构程序合规、合法性的调查,还是对事实本身的调查?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的《征信投诉办理规程》规定:“投诉事项已通过司法等途径受理或处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予受理。”这是否意味着司法判决银行业金融机构败诉,但其拒不更正信息时,信息主体不能再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

《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一是《条例》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但如果“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违反了该项义务,该如何处理?尚无统一处罚标准。二是《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是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者或查询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不明确,在执行时可能埋下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隐患。

三、政策建议

(一)制定监管规范,加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

人民银行应加紧对《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使其更有操作性。尽快填补对信用评级业务监管的空白,对信用信息的来源和获取方式、作业方法、服务对象、监管重点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加快制定《企业征信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征信业务的相关具体要求。应尽快出台《个人征信业务管理规定》,对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进行明确。

(二)创新监管手段,最终实现征信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

一方面,在不断改善征信监管的信息化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征信业务操作的风险管理预警系统,使其不仅能够对日常普通的征信业务操作风险给予及时、全面预警,而且,对于创新型业务以及由传统业务衍生出的数据信息风险能够迅速反应,亮起红灯;同时根据确定的征信监管规范,积极构建上下联网的征信监管系统,完善丰富征信监管数据库信息,为推进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可持续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另一方面,在监管方式多元化方面做文章。通过增加非现场监管频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征信业务内控制度备案制度、健全相关制度备案后的更新机制、缩短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及用户管理情况的周期等;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质量现场测试结果,酌情调整现场监测频率和数量;通过增加现场检查次数,强化商业银行对征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最终实现商业银行对相关制度的自觉落实;通过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制度,将存在严重违反《条例》等征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大量投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核对一致率较低等情况的金融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待所列情形消除后,取消对其重点监管。

(三)强化监管队伍,提高监管水平。

征信监管人员的配备、监管队伍的素质,直接决定着监管工作质量。为满足征信监管对队伍素质的需求,人民银行总行需进一步重视并加大对征信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培育既熟练掌握征信业务,又精通行政执法程序的复合型征信专业人才;基层征信监管机构应设法盘活内部人才,将责任心强、真正具有征信业务专长的人员安排在征信监管岗位。同时,通过现场检查演练、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在实践中促其逐渐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征信监管工作离不开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指导,离不开征信中心在数据信息与相关技术上的支持,离不开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相互之间的交流配合,离不开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也离不开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银监、司法等的协助。只有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建立良好的舆论导向,实现参与各方的无缝衔接、携手合作,才能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监管成效。



本文编号:1602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bxjjlw/1602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285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