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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小额网络信贷研究

发布时间:2015-03-11 09:06

倪月娟   东华大学管理学院

网络信贷运营模式、自身优点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探索研究,进而提出解决P2P信贷风险的建议。

1.引言

P2Ppersonal to personal)信贷起源于2005年的英国,是一种全新的信贷模式,是指拥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它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资金需求者的一种商业模式,其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P2P 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与“线上”并行,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P2P 网络借贷平台是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通过这种借贷方式,可以缓解人们因为在不同阶段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 P2P 小额信贷服务。

2.国内外P2P网络信贷发展状况

P2P借贷发展到今天,其运营模式已经大大丰富,立足于不同国情,不同国家的P2P信贷平台也各具特色。

2.1国外发展状况

欧美发达国家较著名的P2P信贷平台有英国的 Zopa、美国的 Prosper 和以公益贷款为主的KivaZopaP2P贷款鼻祖,成立于2005 年,至今已有50万会员。它主要从事社区业务,客户以陌生人为主,资金出借人可以在网络上列出金额、利率和想要出借的时间,而需要资金的人通过比较各个贷款“产品”确定适合自己的方案。考虑到个人对个人借贷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Zopa将借款者按信用分为A*ABC四个等级,并向借出方直接出示借款者的风险情况,便于借出方对其做出判断。

20062月美国成立了P2P小额信贷网站Prosper.com 。它主要聚焦本土业务,是国际上名气最大的P2P小额信贷网站。Prosper的功能与Zopa相似,但其运营模式有一定区别,Prosper 将借款者信用等级分为AAABCDE 六个等级,信用等级高的借款者的借款利率较低。

2005年成立的Kiva. Com是一种非营利组织。它是联系欧美借出者和第三世界国家贷入者的平台,致力于消除第三世界国家的贫困。它的口号是“Kiva改变生活”,其模式可简化为“批量出借人+小额企业贷款”,截止2011年末,已经有220个国家在使用这个网站。

2.2国内发展状况

P2P 网络小额信贷在中国起步晚,目前发展较为平台有拍拍贷、宜信宜农贷、51GIVE、红岭创投等,本文选取了两个代表性平台拍拍贷和宜农贷,对两者的运行模式进行介绍和比较分析。

拍拍贷成立于20078月,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首家P2P(个人对个人)小额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宜农贷是宜信公司于2009年推出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小额信贷。通过宜农贷平台,有爱心的出借人可以直接、一对一地将富余资金出借给那些远在贫困地区需要贷款资金支持的农村借款人,一笔一、两千元的资金就能改变一家贫困农户一生的命运。两者的运营模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其流程图可归纳如下:

两者的营运流程相似,但目的却不同。拍拍贷的借出者主要是出于投资目的,因此利率一般较高。而宜农贷主要是扶助贫困人群,带有公益性质,贷款利率较低,借出者通常为爱心人士。拍拍贷的借款利率不做具体要求,最高可达30%,通过市场竞标方式来确定借贷双方,属于完全“线上运作”;而宜农贷则是有专门的工作团队对借款者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公布,有部分“线下运作”。两者的风险控制方式也不同,拍拍贷提倡熟人之间的借贷交易,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相似,而宜农贷采取与合作小额信贷机构合作的模式,可以更有效地分配资金、控制风险。

3. P2P 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分析

3.1 信用风险控制薄弱,缺乏信息共享机制

一方面,个人信用主体信用意识淡薄,对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尤其是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更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等违约纠纷。仅仅依靠网络验证借款人的资料和借款用途并不可靠,造假难度并不大。同时也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材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我国当前的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十分有限,大量基于个人基本特征及其信用行为的原始数据,不是掌握在与政府相关的部门手中,就是掌握在银行、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极端分散的状态。这就造成网络平台获取准确的个人征信信息更为困难。

3.2缺乏网络平台监控

P2P网络平台本身作为中介机构,缺乏监管机构对其的运营进行管理。目前,我国P2P平台处于起步阶段,只需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即可成立,其发展过多依靠行业的自律性,主观性过大,存在资金管理,网站安全等风险。并且多数网络信贷平台的资金转账是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形式或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来完成的,若网站开设第三方账户,则可以套取现金,谋取私利,因此,网站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3.3个人信息可能泄露

无论借款人还是贷款人在P2P网站上进行资金交易前,都必须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有些要提供担保者的信息,而这些内容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信息数据库,被视为隐形资源,有巨大价值。若网络平台出现故障如黑客侵入等,则可能出现信息泄露。因此,对于信息的管理是P2P网站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3.4缺乏法律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P2P 网络小额信贷其实质是一种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需要有网络金融中介服务的一个审核过程国家暂无相关规定。由此可见,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

4. 规范 P2P 网络借贷体系的建议

4.1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我国正在发展的转型阶段,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言,,征信市场的发展和培养是至关重要的。如何规范和提高我国现有的信用机构的服务质量是广大人民所关注的,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够推动信用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我国政府机构应借鉴国外的信用制度模式,对于现有的信用中介机构(如资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等)进行整合,提高其运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管理经验和组织模式,在国内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促进国内信用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

4.2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P2P信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创新形式,属于民间金融的管理范围,应被纳入到民间借贷相关法规当中,为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其在金融领域里的合法地位。为使网络借贷平台有法可循,应对网络借贷平台上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明确的规定。同时,法律法规还应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上交易者的权力、义务和承担的相应责任,严格取缔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平台,给予网络借贷市场合理的发展空间。

4.4 规范利率定价体系

P2P网络信贷是基于民间资金需求而产生的借贷平台,其利率波动范围较大。规范P2P信贷利率定价手段,将利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仅可以确定P2P信贷合理的利润空间,也能避免借款人因高息而产生的拖欠以致不还款的行为。受“温州事件”的影响,目前央行正在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同时也加大了对民间借贷资金规范性监管,因此P2P网络借贷需建立预警机制,发布网络借贷行为指引,规范利率定价体系,遏止P2P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

5.结论

P2P小额信贷网站作为借贷第三方平台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是互联网业务的延伸,得到各界VCPE的大力支持。我国民间资金一直处于多而游离状态,如何合理疏导巨额的民间资金是一个重大课题。不可否认,P2P网络信贷这种金融创新存在巨大优势,它搞活了民间金融市场,使得民间闲置资金更好地得到利用,缓解了个人、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将会面对越来越多的小额投资需求和小额快速贷款需求,而当前的金融市场,又欠缺合理的方式来满足。所以P2P小额信贷网站的发展,对于国家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居民小额投融资的需求满足,都具有应时的重大意义。

文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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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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