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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成内容到基础数据——人工智能法律保护的新方向

发布时间:2020-10-23 10:44
   学界对于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讨论主要涉及其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主要观点有作品保护说、邻接权保护说、保护否定说。从主体资格、独创性判断、责任能力、立法宗旨和制度沿革等方面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即时进入公有领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前提在于各种基础数据的输入,人工智能内容生产过程中法律保护的正确方向应在于基础数据的保护,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数据、个人数据、大数据应按数据性质进行分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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