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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原的世界观与方法论_客观归责方法论的中国实践 投稿:赖闺闻 XX

发布时间:2016-12-18 14:10

  本文关键词:客观归责方法论的中国实践,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客观归责方法论的中国实践 投稿:赖闺闻

涉及客观归责论的案件,在中国大致通过三种方式加以处理:(1)仅仅将预见可能性、过失作为切入点的“转换处理”;(2)运用偶然因果关系说或者条件说的“简化处理”;(3)对部分案件,运用了结果归属的方法论或检验逻辑。将客观归责判断转换为对犯罪过失的认定这种…

近年我国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频频发生,从2008年上海杨佳袭警案、珠海驾车恶意伤人案,到2009年湖北随州熊振林特大杀人案、四川成都公交车纵火案,从2010年福建、山东、江苏、广东、陕西等地连续发生的多起针对小学生、幼儿园的暴力伤害案件,到2011年4月…

于存库(原告,反诉被告)与董成斌、董成珍(被告,反诉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103幢10-11轴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作价12.2万元出卖给董成斌、董成珍。该房系于存库从广汉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商品房,处于行政划拨…

作者:周光权

法学家 2014年02期

  涉及客观归责论的案件,在中国大致通过三种方式加以处理:(1)仅仅将预见可能性、过失作为切入点的“转换处理”;(2)运用偶然因果关系说或者条件说的“简化处理”;(3)对部分案件,运用了结果归属的方法论或检验逻辑。

  将客观归责判断转换为对犯罪过失的认定

  这种处理方式,是将原本应该优先判断的结果归属问题置于一边,优先判断预见可能性是否存在,从而将作为焦点的客观归责问题转换为犯罪过失要件。

  [田玉富被判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田玉富为使其妻逃避某种手术,而对工作人员谎称其妻要到住院部三楼厕所洗澡。骗取工作人员信任后,在厕所里,被告人田玉富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系在其妻胸前,企图用绳子将其妻从厕所窗户吊下去逃跑,但其间绳子断裂,致使其妻康滕青从三楼摔下后当场死亡。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玉富用绳子将妻子捆住从高楼吊下致死,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没有预见,致其妻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但是,本案与我国司法实务中不少被定罪的“因打赌引发被害人自杀”的案件一样,都可能首先涉及被害人自我答责问题,而不是一开始就进行过失成立与否的判断。对此,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康滕青的行为符合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条件。从客观条件上看,被害人康滕青当然具有处分自己身体健康或者生命法益的权利;从主观条件上看,作为一个成年且理智的人,被害人康滕青对于结绳从三楼滑下的危险是能够认识的,而且不存在被告人田玉富欺骗、强制被害人康滕青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康滕青仍然决定冒险,结果发生了自己死亡的后果。虽然这一结果是被告人和被害人都不希望发生的,但并不能因此将该结果归责于被告人,而是应当由被害人自我答责。因此,本案被告人田玉富应当是无罪的。当然,如果认为被害人仅仅接受冒险的行为,对死亡后果并不接受,也可能得出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法理被排斥的结论。但无论如何,在这样的案件中,首要的难题不是过失的确定,而是必须优先判断客观上谁应该对结果负责。

  运用条件说(偶然因果关系说)简化处理客观归责问题

  应该承认,在中国司法实务中,对许多疑难案件仅进行了事实上的条件因果关系判断,从而绕开结果归责的焦点、难点,对案件进行简化处理。虽然司法结论有可能正确,但其说理不透彻。

  [陈美娟被判投放危险物质案]被告人陈美娟因琐事与邻居陆某有仇,遂将农药打入被害人门前丝瓜棚的多条丝瓜中。次日晚,被害人吃了有毒的丝瓜后,出现上吐下泻的中毒症状。被害人送医后,因农药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医院对此诊断不当,,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症进行救治。被害人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针对被告方就死亡与投毒无关的辩解,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害人系因“中毒诱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在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下死亡,没有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据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在这里明显采用了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但是,本案其实涉及比较复杂的归责问题,即医生的诊断失误对于陈美娟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否有影响力。不过,司法上回避或者简化处理了这一问题,基本放弃了规范维度的归责判断,对多种因素都和结果有因果关系时,为何只需要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而认为医生并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语焉不详。类似判决,在法院处理的疑案中并非少数。

  运用客观归责论的法理处理案件

  对客观归责论,至少可以在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1)作为刑法规范判断方法的客观归责论。这个意义上的客观归责论,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之间没有对立关系,相当性存否的判断是客观归责的方法之一。因此,承认相当因果关系说,得不出排斥客观归责论的结论。相当性判断方法存在于客观归责论内部。(2)作为故意犯既遂、过失犯成立条件中的结果归属、危险实现的“技术性”判断的客观归属论。危险实现能够对行为人创设危险的具体经过加以妥当说明,在这个意义上,因果经过的通常性、刑法规范究竟要保护什么,都是在客观的归责判断时必不可少的。司法上对客观归责论的运用,就是要考察只有行为人对自己创设的危险有实际上的作用,并导致结果发生的,才能得出危险由行为实现的结论。

  1.涉及制造法益危险的案件

  [宋某被控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宋某驾驶大货车发现误上高速路后掉头逆行,与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宋某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及开启警示灯等措施,而是弃车逃离现场。刘某报警后,在车后的超车道内放置了反光警示标志,警告后来车辆注意避让。随后,警察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何某酒后驾驶奥迪汽车超速、超载从超车道向事故现场驶来,未采取任何避让、刹车措施即冲入事故现场,先后撞击了之前发生事故的刘某、宋某的车辆,奥迪汽车起火后烧毁,何某及车内5人死亡,站在大货车旁的2人重伤。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宋某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及开启警示灯并弃车逃逸的行为,是导致何某等人死伤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检方对宋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宋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法院认为,宋某虽未按规定采取设置警告标志及开启警示灯等措施,弃车逃逸,但其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死伤事故是由何某违章驾驶所造成,切断了宋某的违章行为和死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法院在因果关联性的判断上,明显采用了客观归责的方法论。法院认为,宋某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开启警示灯,弃车逃逸,其行为固然危险,但不是制造后续死伤结果的行为,即宋某第一次的违章行为与第二次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法益风险由何某制造,即何某酒后驾驶,认识、控制能力减弱,高速超载驾车,看到警示标志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撞击前方事故车辆,是造成车毁人亡的“有力”原因,法益风险也由此得到实现,何某应该对此次事故负责。

  2.涉及危险相当实现的案件

  [刘志永被判非法行医案]被告人刘志永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延误治疗,导致被害人心源性心脏病发作死亡。被告人辩解,死亡是因为被害人的疾病,与行医行为无关。对此,法院判决认为,该结果“与被告人刘志永没能准确及时诊断病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虽表述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被害人疾病和行为人制造法益风险共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隐含对结果归属于哪一种行为的规范判断,即法益风险相当性、通常性得到实现的场合,应该将结果归属于行为。法院的判决虽未使用客观归责的名称,但内含规范判断:非法行医延误治疗的行为会创设危险,并使死亡结果发生,危险的实现是相当的、通常的,是由实行行为在后续的因果过程中使得危险增加到规范上重要的程度,进而引发死亡结果。

  3.被害人体质特殊与危险实现的判断

  对被害人体质特殊的案件,即便侵害行为轻微,中国司法实务上也通常会认为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或者条件关系,从而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龚建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龚建清与被害人张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并用手朝被害人胸部推了一下,随后双方发生短时互殴。经旁人劝说,被害人张某退回货车驾驶室内,随即口吐白沫,扑在方向盘上。当晚,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右前臂擦伤,左大腿根部挫伤,其损伤轻微,死亡原因系蛛网膜下腔出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引发被害人病理病变最为客观、直接的原因”,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同时,被告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张某“自身潜在疾病发作在致死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而外伤及争吵引起的情绪激动等诱发因素也是客观存在的”,但被告人是基于疏忽大意过失造成被害人因自身潜在疾病发作而死亡,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由此可见,一、二审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并不完全相同:一审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是结果发生的诱因,但与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审认为病变诱发因素只是间接因果关系。

  上述判决采用了偶然因果关系说,也可以认为其采用了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被害人体质特殊的场合,虽然没有认识到该事实,但被害人体质特殊,这是客观事实。因此,殴打体质特殊者是否会导致死亡,就成为判断相当性的资料,从而得出因果关系存在的结论。

  但是,上述判决结论是可质疑的。因为中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不是暴行罪,伤害行为是对生理机能有损害的行为,轻微殴打、推搡不是类型化的伤害行为。因此,如果按照客观归责论,会否认行为制造法益风险,也会认为结果是异常而非相当的实现,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此外,客观归责论对于行为人创设的危险是否在结果中以相当的程度得到实现的判断,考虑了对具体发生结果的客观预见可能性问题。被害人体质特殊的案件,因为没有这种客观的预见可能性。所以,结果归责被否定。

作者介绍: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

涉及客观归责论的案件,在中国大致通过三种方式加以处理:(1)仅仅将预见可能性、过失作为切入点的“转换处理”;(2)运用偶然因果关系说或者条件说的“简化处理”;(3)对部分案件,运用了结果归属的方法论或检验逻辑。将客观归责判断转换为对犯罪过失的认定这种…

涉及客观归责论的案件,在中国大致通过三种方式加以处理:(1)仅仅将预见可能性、过失作为切入点的“转换处理”;(2)运用偶然因果关系说或者条件说的“简化处理”;(3)对部分案件,运用了结果归属的方法论或检验逻辑。将客观归责判断转换为对犯罪过失的认定这种…

涉及客观归责论的案件,在中国大致通过三种方式加以处理:(1)仅仅将预见可能性、过失作为切入点的“转换处理”;(2)运用偶然因果关系说或者条件说的“简化处理”;(3)对部分案件,运用了结果归属的方法论或检验逻辑。将客观归责判断转换为对犯罪过失的认定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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