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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服务期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4-06-28 23:32
  基于合同的给付与对待给付原理,用人单位在提供对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服务期是劳动者因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劳动者不履行要承担责任,故其具有限制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作用。现行法律对服务期进行了规定,但是存在不足之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服务期的性质、内涵如何理解以及如何处理契约自由和劳动者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一部分研究服务期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通过对关于服务期纠纷的100份二审判决书的统计分析,发现出服务期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特点:服务期协议中劳动者议价能力弱、法院忽视服务期的适用范围、服务期违约金和赔偿培训费适用混同、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第二部分对服务期规则司法适用现状的原因进行分析。首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服务期的适用范围、服务期协议的有效性的规定不足。《劳动合同法》第22条对违约金的契约自由进行了不恰当的干预,造成劳动者违约的成本远远小于履约的成本,不利于契约稳定,助长了不诚信行为。其次,法院对服务期的性质和内涵理解不同,造成在对具体问题的认定上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法院在确定劳动者违约责任的过程中,僵化适用法律,造成实质不公。再者,鉴于劳动者天然的...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
一、服务期规则司法适用现状
    (一)服务期协议中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弱
    (二)忽视服务期的适用范围
    (三)服务期违约金责任和赔偿培训费责任适用混同
    (四)裁量标准不一
二、服务期规则司法适用现状的分析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不合理
    (二)难以确定服务期协议中利益的平衡点
    (三)法院僵硬适用法律忽视实质公平
    (四)国家劳动职业教育体系落后
三、服务期协议的应然认识
    (一)服务期协议的性质
    (二)服务期的适用范围
    (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法律责任类型
    (四)服务期违约金和赔偿培训费的适用
四、出路:突破劳动合同法第22条适用困境
    (一)立法完善:从宏观到微观
    (二)确立司法有效审查机制
    (三)重新界定服务期协议中的利益平衡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9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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