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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法治: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色分析

发布时间:2017-01-19 13:24

  本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一系列公权力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而导致冤假错案的频发,对于公权力的限制的诉求已经达到一个极高的状态。在这个状况下,我国立法者逐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确立了带有明显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特色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构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受长期的司法理念、权力构架和社会诉求的影响,也受我国司法侦查模式的限制,所以长期以来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相对缓慢和滞后。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本文将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偏向于言词证据的排除,对实物证据的排除则持保守态度

  不难看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是采取绝对排除的态度,但是也需要注意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细化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侦查人员运用各种让人精神和肉体产生痛苦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这在西方国家和国际公约中又被称为酷刑。[1]对于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排除的条件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这两条规定一方面确立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坚决排除态度,另一方面则由于其条件的限制使了排除的言词证据限定于固定的范围,对于欺骗、胁迫和诱惑等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法律对其采取了一种较为温柔的态度。这种态度的原因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对于“欺骗、诱惑和胁迫”的认定需要非常系统和科学的认定方式,法官在确认时自由裁量的压力会非常大。其次,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理念偏向于发现真实,我们没有勇气去排除大量的言词证据,很多时候言词证据是判决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另外,对于侦查手段和“欺骗、诱惑和胁迫”之间过于模糊的界限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相对于实物证据,规定中采取的是可补正的排除和裁量排除。

  我国对于追求案件真实的态度决定了我们对于违反程序法的后果的处置方式。“一个绿色的瓶子不会因为其是被偷来的就不是绿色的了”的思维模式是我国司法习惯,但是本质上说是对于程序法的追求低于追查案件真实的追求。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物证、书证的可补正的排除是适用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非法证据并不完全等同于不合法证据,非法证据是不合法的证据,但不能说不合法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2]笔者认为,保守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定在当下的中国是有更强的生命力的,从国际非法证据规则发展的趋势看,不断的例外情况也决定了对于实物证据采取严格的绝对排除也有不合理之处,但从配套程序规则的角度看,制定合理完善的程序规则,侦查人员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收集证据,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很大程度上的避免。所以不仅仅是对实体规定进行完善,对于程序规则也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偏向于对严重侵害人权的保护,而对程序违法的抵制态度不坚决

  在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对违反程序法的实物证据采取了较为温和的态度,法院害怕排除规则过于严格会导致法院审判的压力过大,我国法院也还不具备纯粹因公诉方程序违法而判决无罪的勇气,我国的司法制度对于真实查明的思维模式根深蒂固,对于维护程序法和抓住查明真实的可能之间我国法院偏向了后者。

  作为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规范的不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是证据能力问题;该规则也不对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适用问题加以限制,而主要涉及公诉方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问题。[3]在许多国家的司法体系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扮演着这个程序合法的保障的角色,然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定更多扮演的是对真实查明的辅助程序的角色,所以其价值是对证据证明力问题进行审查,这与绝大多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有所不同。这个特色是由我国刑事诉讼规则所决定的。

  证据理论中要求进入法庭的证据具有法律性、关联性及客观真实性,传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决的是证据的法律性问题,也就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具体而言,对于侦查人员以违反法律程序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检察官一旦将其提交给法庭,法庭即将其排除在法庭之外,使其不得为法官、陪审员所接触,更不得转化为定罪的根据。可以说,将侦查人员通过违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并使其失去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证据排除规则”的关键之所在。[4]在传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非法证据在庭前审查中便被排除,被排除的证据将不能进入法庭,也无需对其真实性的考察。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非法证据采取的排除方式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且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如发现均可排除。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未对证据的准入资格予以规定,而实际上是在非法证据的证明力上既真实性上予以排除,所以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针对的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这与其他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均有不同。长期以来,我国主导的法律思维是发现真实而非程序优先,所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计上也将非法证据对案件真实的影响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虽然所有非法证据排除的精髓都在于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但我国的规则设计缺乏对程序规则的重视,而着力于案件的真实发现。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解读[J].证据科学,2011(5):58.

  [2]杨宇冠.刑事诉讼法修改凹显人权保障----论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条款[J].法学杂志,2012(5):67.

  [3]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6):56.

  [4]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6):57.

  文/许林彬 兰贵霞


  本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3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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