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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工伤事故中工作原因的认定及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0-03-29 06:33
【摘要】:工伤,可以称作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根据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对“工伤”的定义是只有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工作原因是职工在受到伤害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作出明晰的定义,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仅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五种与工作原因有关的伤害可认定为工伤,而实践中工作原因的认定所占据的比重最大。以司法实践为例,2013年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二审行政案件500件,其中工伤认定案件85件,所占比例近五分之一,而在这些工伤认定案件中有将近一半的案件是需要对职工是否符合因工作原因受伤进行判定。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认定实践中判断致伤原因是否与工作相变得更为复杂。因此,研究工伤事故中工作原因的认定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工伤认定制度及实践中工作原因的认定,对比国外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范,从立法及实践层面提出完善工作原因认定的建议,以期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及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更直接高效地对工伤事故中的工作原因进行判断。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5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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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嘉;魏丽;;工伤认定一般条款之立法思考[J];法学杂志;2008年01期



本文编号:260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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