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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22 22:53
【摘要】:当今各企业、各国之间的竞争是围绕人才竞争展开的,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商业资源的重要手段。如果竞业限制制度所保护的用人单位一方的商业秘密和商业资源超过了一定限度,就会打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应保护利益的平衡,可能会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打破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减损。如果偏向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那么劳动者就可能任意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就会受到侵害。此外,竞业限制制度所保护的法益还应该包括社会公共利益,故在认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时,应当在协调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我国竞业限制制度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不深入,相关立法不够完善且忽略了该制度中核心的问题,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操作性不强,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针对竞业限制制度中最核心的问题——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展开研究,发现立法、司法中效力认定出现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展开讨论,试图给出完善方案。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理论层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需要依据其效力平衡的本质,从原用人单位、劳动者、新用人单位三方主体论述了竞业限制本质为利益协调机制,并具体分析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社会公共利益三方之间的博弈与冲突。第二部分从立法层面分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四)》)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司法文件中对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定以及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中所出现的问题,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各地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效力问题。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分析研究了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因素。从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客体、地域、职业范围、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经济补偿金六个方面分析其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分别就这几个方面所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试图解决竞业限制协议认定中所出现的问题。此外,由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四)》未在法律层面上对经济补偿金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关系做出规定,本文还从理论层面,归纳分析经济补偿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无效说”与“有效说”的分歧,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分析了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及支付中的问题,尝试提出相应解决对策。第四部分为总结性的内容,根据前几章的论述对完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包括了统一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明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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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伟;;一员工被诉网聊泄露商业秘密[N];法制日报;2009年



本文编号:276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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