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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劳动的替代、极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1-03-25 05:08
  人工智能可被视为"广义劳动力",它与劳动者在劳动范围上存在非空交集。在相交的部分,既存在人工智能与劳动力之间的劳动替代关系,也存在人工智能补充劳动供给不足的现象;在不相交的部分,人工智能与劳动者各有所长。人工智能对劳动的替代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从积极作用看,它有助于丰富劳动的内容与形式,增加劳动财富。具体而言,可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事"没人干",二是劳动者"不愿干",三是劳动者"不能干"。从消极作用看,当人工智能与劳动者构成劳动替代关系时,会导致劳动者失业,引起诸多社会问题。在短期内,复杂的、通用性的、非重复性的、需要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劳动难以替代;在长期内,需要因果推理的劳动难以替代;人工智能永远不能替代发明创造、情感性、艺术性等方面的劳动,这些劳动构成了人工智能替代劳动的极限。人工智能对劳动的替代,受到技术、经济和制度三个因素的影响。制度可以调控人工智能发展的方向、速度、范围和深度,使人工智能的发展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因此,可通过科学的制度,促进人工智能替代劳动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文章来源】: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人工智能对劳动的替代
    一是有事“没人干”。
    二是劳动者“不愿意干”的劳动。
    三是劳动者“干不好”的劳动。
三、人工智能替代劳动的极限
    1.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异同
    2.人工智能无法替代的劳动
四、结语及政策建议
    1.通过制度调控AI发展的方向和进程
    2.开发大量的不易被AI替代的工作岗位,同时加强劳动者转岗培训的力度
    3.开发大量的人机交融的劳动岗位
    4.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促进AI发展和劳动就业
    5.与时俱进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应对AI替代劳动力带来的社会风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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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工智能最终会完全替代就业吗[J]. 程承坪.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2)
[3]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J]. 彭诚信,陈吉栋.  当代法学. 2019(02)
[4]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制度构建[J]. 姜晓婧,李士林.  科技与法律. 2019(01)
[5]人工智能影响就业的机理及中国对策[J]. 程承坪,彭欢.  中国软科学. 2018(10)
[6]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J]. 吴汉东,张平,张晓津.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7]社会机器人何以可能?——朝向一种具身卷入的人工智能设计[J]. 陈巍,赵翥.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18(01)
[8]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 郑戈.  探索与争鸣. 2017(10)
[9]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步影响就业的机理与对策[J]. 王君,张于喆,张义博,洪群联.  宏观经济研究. 2017(10)
[10]具身人工智能与现象学[J]. 徐献军.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12(06)



本文编号:309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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