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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4-08 20:11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的融合不断加深,推动了产业的转型升级,加速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催生出七千多万平台劳务提供者。由于平台用工具有诸多的新特点,传统劳动理论遭遇了巨大的挑战,大量的平台用工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平台用工纠纷得不到妥善的处理,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平台劳务提供者主要分为两大类,平台公司自己用工和平台网络使用者用工。平台公司自己用工的人员较为固定,如公司内部的财物人员、管理人员,这类人员与公司的人身、财产、组织从属性都较强,因此与公司之间应为劳动关系。此类人员与公司的用工纠纷较少,不在本文的重点研究范围之内。平台网络使用者用工又称“网约工”。本文重点研究论述的对象为与平台公司经济从属性较强,其他从属性较弱的网约工,此类人员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多的争议,用工纠纷多发。互联网平台环境下,企业的用工模式与用工特点发生了明显变化,用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劳动报酬给付形式更加自由,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从属性逐渐弱化,平台劳务提供者不再具备完整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在当下僵化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和传统劳动法的二元保护模式下,大批的劳务提供者难以得到劳动法适当...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2.案例分析法
        3.比较研究法
    (四)预期创新之处
一、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的特殊性
    (一)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的类型
    (二)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的定性
二、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法律适用的现状
    (一)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的法律适用依据
    (二)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1.现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囊括平台用工关系
        2.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频发
        3.平台劳务提供者权益保障因劳动关系无法认定而落空
    (三)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成因
        1.劳动立法落后于社会现实
        2.认定劳动关系思路陈旧
        3.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
        4.互联网监管部门缺乏经验
三、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法律适用的优化路径
    (一)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法律适用的经验借鉴
        1.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
        2.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例
        3.借鉴意义
    (二)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法律适用的路径设想
        1.设立中间型劳动主体保护制度
        2.法院转变审判思路
        3.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脱钩
        4.改进工会形式
        5.明确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8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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