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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到补偿金,不等于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

发布时间:2024-01-31 04:58
  <正>编辑,你好:我原是公司创意部主任,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我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营或入职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公司按月向我支付补偿金3500元;我若违反,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9万元。2019年10月我离职后选择在家休整。由于公司一直未支付补偿金,我认为对方违约在先,可不再受该协议的约束,因此打算入职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请问,我这种认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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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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