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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下的权利救济—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发布时间:2024-02-06 22:19
  在原有单纯双方权利与义务之间,一方的权利行使对应另一方义务的承担。但若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如第三人人身侵权造成工伤,则会出现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在填补损失与对受伤职工的倾斜性保护之间,如何协调利益的平衡,做到法律价值的体现与对社会公平的维护,是本篇文章讨论的重点。本篇论文从性质、功能、社会价值、法学原理、可行性等角度,对比分析了民事侵权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两者间的不同,进而在解决两种责任竞合的问题上,建议在具体制度运行中,通过完善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并且逐步提高工伤保险的赔付水平,从而协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运作。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 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基本理论
    (一) 竞合与责任竞合
    (二) 请求权竞合
    (三) 损害、损害赔偿的计算
二、 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的不同处理
    (一) 民事侵权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的差异
    (二) 在处理此种竞合情况下,世界各国进行的尝试
    (三) 在我国实践中,该项法律问题规定及法律处理的混乱、不统一
    (四) 在处理竞合问题上,实践中可值得参考的做法
三、 对我国未来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下的赔偿方式的预设
    (一) 不同赔偿模式的比较
    (二) 我国在处理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预设
    (三) 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有无赔偿的先后顺序之分
    (四) 两种赔偿制度下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
    (五) 理性选择应为当事人只能选择一重待遇——代位求偿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9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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