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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震灾害补偿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5-03-17 12:58

徐文贞  山东省地震局

本文由山东省地震局合同制课题资助。

摘要:文章对我国当前地震灾害补偿方式从政府补偿和保险补偿的现状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今后建立我国地震灾害补偿方式的建议。

关键词:地震灾害补偿;研究

我国位于世界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的交汇部位,地震活动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地震带分布广,是一个受地震威胁严重的国家。我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几乎都发生过6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全国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和Ⅵ度以上地震的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79%1900年以来,中国死于地震的人数达55万之多,占全球地震死亡人数的53%

一、当前我国地震灾害补偿方式

(一)政府补偿方式

目前,我国地震灾害救助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是政府拨款,还有少量民间捐款。尽管我国的《防震减灾法》中规定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但目前,受地震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淡薄的制约,我国居民缺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意愿,更不要说地震保险。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对地震保险的政策保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鉴于地震灾害的高风险性和我国保险业相对较小的资本规模,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采取了禁止、严格控制或有限度承保的经营策略,商业保险承担地震灾害资金补偿的功能非常有限。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5.12汶川大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仅3.12亿元涉及到保险业的赔付(其中人身险赔款1.76亿元、财产险赔款1.36亿元),保险赔款占地震灾害总损失的0.06%,比重之低与我国地震重灾区域所面临的潜在风险极不对称,凸显出在我国建立以保险为主线的地震灾害补偿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地震巨灾补偿都是临时从财政进行调整,政府财政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 巨灾风险的随机性若由国家预算承受, 势必影响财政支出的平衡与稳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重大灾害的频发,这种依靠政府的风险管理模式存在很多问题,比如, 政府救济能力有限, 财政投入占损失总额的2% 不到, 而保险公司最近几年的巨灾保险补偿也仅占损失总额的1. 7% 左右,两者相加只有3% 多一点, 远远补偿不了灾害造成的损失。更重要的是, 长期以来, 这种以政府救助为主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造成受灾地区的严重依赖心态, 不利于受灾地区的自救、恢复生产等工作的开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我国的GDP获得了较快的增长,国民经济延续了近年平稳较快增长的势头,综合国力得到增强,可以适当增加救灾资金的投入,同时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也使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地进行地震灾害资金补偿成为可能。

(二)保险补偿

地震灾害损失的随机性高, 传统上不属于理想的可保风险。理论上, 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基本基础是依赖于大数定律,有一个基本的要求是受保对象不能同时出事故。保险公司利用大数定律分散风险,但是地震巨灾不符合大数定律, 巨灾一出现, 一个城市甚至几个城市可能全部毁掉, 保险公司无法用大数定律分散风险。因此,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地震巨灾风险的时候非常谨慎, 通常是不承保的, 把它作为除外责任。这个时候商业保险市场失灵了, 需要政府通过组织利用全社会的资源, 仅仅依靠保险公司无法解决地震引发的问题。目前, 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完备的地震风险数据库, 灾害信息发布和统计仍不够充分, 相关信息未能实现共享,客观限制了保险业防灾抗灾的能力。

二、我国建立地震灾害补偿方式的思考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应从法律层面对灾害救助给以界定,制定相应的法律,确定灾害救助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及管理等。政府和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灾害救助的各个环节,确保灾害救助资金的高效使用。日本在这方面做的较好,制定了《灾害救助法》、《地震保险法》等。

(二)地震巨灾商业保险应同政府扶持相结合。我国应逐步建立并充分发挥保险补偿功能,为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分担风险,同时提升保险业在社会的影响力,有效提升保险市场的竞争力。但同时应当看到,与普通的风险相比,地震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率低、难以预测、损失巨大、损失风险难以分散的特征。巨灾一旦发生,可能会威胁整个社会群体,短时间形成巨大的理赔金额,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无法保证巨灾损失的赔付,保险机制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完全由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美国的洪灾保险制度是从立法着手由政府运作,依靠私营保险公司,通过商业手段逐步实施和发展起来的。在法国, 保险公司被强制要求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费率提供重大自然灾害保险。

我国政府与保险公司应该合力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及政策研究, 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间的合理分担机制。设立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基金, 主要是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巨灾风险, 应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 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再保险主体; 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 由政府管理的巨灾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而资金来源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关键因素。巨灾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部分。由政府从应急和救灾预算资金中拿出一部分, 作为启动资金; 保险公司从收取的巨灾险保费中提出一部分, 纳入巨灾风险基金。对于巨灾保险中的超出赔偿部分, 由巨灾风险基金承担, 相当于起到再保险的作用, 也体现出政府巨灾风险最后承担者的原则。

(三)建立多形式的灾害救助渠道和方式。除地震巨灾保险外,积极鼓励和支持小额救灾救助贷款、社会捐助、发行赈灾专项福利彩票、减少灾区税赋等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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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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