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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与我国当代法制社会的建构

发布时间:2021-09-28 13:57
  人是法的最高本质,是法的终极目标和价值追求所在。法是为人而存在的。人应该成为法制的逻辑起点和最终逻辑归宿。法制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一种制度安排,“以人为本”则是深藏在它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的精神。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是对过去的西方人本主义传统的批判性继承,批判了以往人本主义的缺陷,从而确立了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的法哲学内容。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对我国当代法制的建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当代“以人为本”法制社会的建构,要求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制观念。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缺少自由、民主、平等以及个体本位等观念。这是数千年中国法律意识和法制度匮乏的重要原因之一。构建“以人为本”的法制社会,坚持民主、自由、平等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精神,使民众自觉将法制作为值得依赖的价值标准和目标追求,奠定我国法制大厦的人本根基,从而彰显法制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关怀,实现人与法的和谐发展。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绪论
第1章 “以人为本”的历史追溯
    1.1 “以人为本”概念的阐释
        1.1.1 西方关于以人为本”概念的主要观点
        1.1.2 我国关于以人为本”概念的主要观点
    1.2 “以人为本”思想的历史追溯
        1.2.1 西方“以人为本”思想的历史追溯
        1.2.2 中国“以人为本”思想的历史追溯
第2章 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的革命性
    2.1 马克思对“人”的阐释
        2.1.1 马克思对“人”的命题诠释
        2.1.2 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的历史性贡献
    2.2 马克思对以往“以人为本”思想的批判与继承
        2.2.1 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是对过去的西方人本主义传统的批判性继承
        2.2.2 以往人本主义的缺陷
    2.3 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法哲学的内容
        2.3.1 马克思关于法及法的本质的诊释
        2.3.2 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法哲学的内容
第3章 我国当代“以人为本”法制社会的建构
    3.1 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特征
    3.2 对我国现行法文化观念的批判分析
    3.3 构建“以人为本”的法制精神
        3.3.1 体现“以人为本”的终极价值追求
        3.3.2 培育“以人为本”的法制观念
        3.3.3 培育“以人为本”的法制信仰
        3.3.4 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3.3.5 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结语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注释
参考文献
详细摘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一种法哲学上的阐释[J]. 吕世伦,张学超.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01)
[2]西方人本主义的传统与马克思的“以人为本”思想[J]. 赵敦华.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6)
[3]"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J]. 徐亚文.  中国法学. 2004(04)
[4]人文精神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J]. 樊崇义.  政法论坛. 2004(03)
[5]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J]. 叶传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03)
[6]社会、国家与法——从法的视角思考国家回归社会问题[J]. 吕世伦,薄振峰.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03)
[7]“以人为本”的哲学意义[J]. 张奎良.  哲学研究. 2004(05)
[8]论人权的本原[J]. 李步云.  政法论坛. 2004(02)
[9]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J]. 尹焕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02)
[10]文化与文化哲学的形而上追思——文化哲学研究的一种理论语境[J]. 韩秋红,胡长栓.  东北师大学报. 2002(05)



本文编号:34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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