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管制_从出土《田律》看秦汉法制的变革

发布时间:2016-11-20 08:39

  本文关键词:秦汉“田律”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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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秦汉《田律》来看,[1]其主要围绕田制、农作物等物产、赋税三项内容进行规定。在我国古代社会,农业作为衣食之源的同时,又是国家赋税的重要来源,是国家政治与经济的基础,因此,与其相关的《田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将秦汉《田律》进行比较研究的论著不多,在可见的论著中有对秦汉《田律》个别律文进行比较的。如高敏的《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变化发展一^渎《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二》一文,比较了“入顷刍稿”条的内容;[2]李学勤在《秦律与〈周礼》〉一文中比较了“春二月”条、青川木牍“为田律”条的内容;[3]李孝林的《〈二年律令〉:汉承秦制而发展之》一文也主要比较了“入顷刍稿”条的内容。[4]此外也有专题对秦汉《田律》进行比较研究的,但也不多。如魏永康在其学位论文《秦汉“田律”研究》中,对秦汉《田律》释文进行考校并对其内容进行相关研究,但不是从汉对秦法制变革的角度出发。[5]笔者尝试利用出土《田律》相关资料与传世资料,以及学者论著,揭示秦汉法制变革在《田律》中的体现。这种汉法对秦法损益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尝试,随着研究的深入会在以下几点有所新的认识:第一,可以从中窥探汉初对秦法的一些评价与认识,从而帮助我们更客观的认识、理解秦法,以及秦法与秦亡的关系;第二,可以具体了解汉承秦之后,法制上有多大程度的发展;第三,可以从法律上去感知秦汉时代、政局、统治思想的变化,即从法律的维度去看秦汉王朝更替阶段的历史;第四,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秦汉法律的细处,从而更好的认识秦汉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奠基地位。
  一、《田律》中指导思想的变革
  《秦律十八种·田律》简4-7中记录了关于春夏二季对山林、植被、幼兽、鱼鳘、水泉畅通的保护内容。而在出土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张家山247号汉墓的《二年·田律》简249—250中也有与其相似的规定。在这类律文的背后,有其思想支撑。秦《田律》的该条在《逸周书·大聚》、《吕氏春秋·十二纪》、《上农》中都能找到相关内容。[6]而这些文献中记载的农业生产经验的背后,蕴藏着当时人要“和阴阳”、“顺四时”的思想信仰。如果“阴阳失次,四时易节”,会导致“人民淫烁不固,禽兽胎消不殖,草木庳小不滋,五谷萎败不成。”[7]后果非常严重。可见,在先民的思想中阴阳四时的协调,是十分重大、不可怠慢的事情。而这种阴一阳五行观念便是上述律条中所蕴含的思想信仰。在张家山汉简《田律》简250中还规定戊己日不命兴土功,在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中也有戊己日为土忌日,不可为土功的内容,这也是阴阳五行思想的体现,同样承自秦。阴阳五行思想如此向法律渗透,在秦与汉初还仅仅露出苗头。
  西汉中期以后,阴阳五行思想在法律制度领域又有所发展深化,而阴阳五行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大肆渗透,当属在王莽策划下,于元始五年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大张旗鼓颁布《月令诏条》,并非因为其内容十分利于百姓生产,只是王莽仿周公,企图实现自己的政治野心的一个重要步骤。[8]不管《月令诏条》对百姓生活的实际指导意义有多大,其以“诏条”的形式颁布,便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反,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在《居延新简》中就有光武帝建武四年五月、建武六年七月,督查吏民是否犯“四时禁”的文书。[9]阴阳五行思想在法律上的影响还不止于此,据《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记载,章帝在元和二年颁诏规定十一月、十二月不可论决囚犯。其理由是根据月令冬至之后是顺阳助生的时节,不可审判断罪,而且“王者生杀,宜顺时气”。陈宠为了强调章帝此举是“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还特意指出“秦为虐政,四时行刑”,“萧何草律,季秋论囚,倶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10]但在目前所见出土秦、汉初法律文献中,还不见其在司法领域的影响,陈宠对秦、萧何的指责,或有以后世思想要求前人之嫌。
  虽然在西汉后期,阴阳五行思想曾受到质疑,据《汉书·成帝纪》载成帝在阳朔二年春颁诏强调要想阴阳和调,务必要顺从四时月令,而之所以颁诏强调,是因为“今公卿大夫或不信阴阳,薄而小之,所奏多违时政”。[11]但在皇帝的三令五申下,这种质疑声似并不成气候。而直到唐律中仍可见其影响,如“非时烧田野”条。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条中指出“非时”的时间段之外,还特意指出“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不需“一准令文”。[12]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对早期月令的变通,更加合理。比起王莽为彰显权力,将月令颁布到人烟稀少的悬泉置的做法,要进步的多。在司法领域方面,《唐律·断狱》有“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条,规定立春后、秋分前以及断屠月、禁杀日决死刑的话,要受刑罚,这是受阴阳五行思想及佛教、道教的综合影响。[13]阴阳五行思想不仅被统治者用于政治领域,也逐渐渗入到法律领域,使法律蒙上一种神秘色彩,这较之早期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秦与汉初法律是一大变化。
  前举秦《田律》简4一7中还规定对不幸死者需要伐木做棺的,可以不受时禁限制,这是因死葬之事对时禁的变通。另外,在秦《田律》该条与龙岗秦简简77-83中都有对百姓的狗进入禁苑中的处理规定,但在《二年·田律》中暂不见以上内容,有待新资料来说明。
  二、《田律》中田、道管理的变革
  出土于四川青川县郝家坪秦墓的16号木牍,记载了秦武王二年十一月,王命丞相与内史再次修治故《田律》。其中,涉及田亩规划的内容为“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晦(亩)二畛,一百(陌)道。百晦(亩)为顷,一千(奸)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14]而在《二年·田律》中也可见到相似的内容,具体为“田广一步,袤二百卅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15]将两条内容相对照,可见《二年》在田亩制度的规划上大体承袭了青川《田律》。[16]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由春秋时期晋六将军之赵氏最先推行,孙子十分肯定赵氏这种制田方法。[17]后又为商鞅在秦推行,事实证明这种大亩制符合当时的生产力,使秦国强大。青川木牍中的《田律》,也应是商鞅时制定的《田律》,这种亩制在秦一直被沿用。时期为汉初二十年左右的《二年》依然采用了这种亩制,且直到汉武帝时也仍沿用,可见这种大亩制具有促进生产的优越性。变革体现在《二年》对阡道的设置作出调整,较青川《田律》减少了近10倍的阡道数量,变向增加了耕地的数量,汉初刚结束战乱,处于人少地荒的状态,田地不会短缺,作出这种调整很可能是嫌秦阡道设置太过繁复。商鞍时规定一夫得田一顷,据青川秦牍则一夫的田即有一条阡道。汉初可能从阡道的利用考虑,认为十顷一条便足够,或为不影响通行,汉初阡道又加宽二尺(约46.2厘米)。另外,在青川秦牍中还有封埒形制尺寸的规定,而《二年》中似把关于封埒的内容都删除了,这可能是因为封埒这种田界形式不够简便经济。封是高四尺,大小与其高相称的圆台体或方台体。[18]埒是高一尺,下厚二尺,连接封与封之间的矮墙。封埒并用使各户所占土地的界限十分明确。[19]但当发生土地买卖等变动时,封埒这种田界变更就显得麻烦。据《二年》汉初有明确的土地转让、买卖规定,《二年·户律》简321规定接受田宅,又将田转让给别人或卖宅,不得再次受领田宅。简322规定代户、买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稽留,不登记田宅的变更,超过一日,罚金各二两。可见汉代国家授予的田宅可以转让、买卖,田地可以买卖,各户所占田地数量也会处于变动中,因此,田界标志也会趋于简便化,而封埒在秦是否已发生变化还无法准确说明。总体上,汉初较秦在田地规划上继承的同时,也有所改进。
  青川秦牍中还有对阡陌、道路、桥梁、波隄等的维护规定,出土于湖北云梦县的龙岗秦简120有对侵蚀道路、阡陌或将其损坏的行为的处罚规定,这些都为汉律继承,见《二年》简246—248。较秦律的发展之处是《二年》该条中还明确了邑中道与田道的主管官吏,如果塌陷不能通行,对主管官吏罚黄金各二两。另外,《二年》又进一步规定对侵占里中道、邑中道、溪水旁的小路、树木间的小路以及对其开垦种田,也要罚金二两,见简245。道路、阡陌都属于公共用地,但如果农民的耕地不足以生存,或因人性的贪婪,总是会对其进行侵占,必须要加以规制。《唐律·杂律》“侵巷术、阡陌”条也有类似规定,且更加系统。大清律中也有反映,见于“失时不修堤防”条与“侵占街道”条。[20]通过历代修律对此内容的保留,便可以理解汉律对秦律相关规定的继承与加强也是现实所需。
  不过,在上述秦汉律文中暂不见关于造桥、修堤防不力对主管官吏的处罚规定。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孝成帝建始三年十月乙卯,御史大夫尹忠,坐河决,自杀。又《汉书·成帝纪》载,建始三年秋,关内发大水。郡国遭受水灾,淹死百姓多达千人。[21]御史大夫尹忠因河决自杀或正与此事有关。由此可见,西汉后期加大对官吏管理堤防不利的处罚责任。大水决堤,会对田地、住所,人身财产造成很大损害,所以,自秦以来,逐步加强与完善对津渡桥梁、堤防的维护。
  三、赋税制度的变革
  目前在秦汉《田律》中可见刍稿税、户赋,在其他律篇或出土秦汉文献中还发现有田租、算赋。而田租通常与刍稿一同征收,另据《汉书·高帝纪》载高祖五年“初为算赋”。因此,为内容的完整性,笔者将这四项赋税一并讨论。
  (一)田租与刍稿税
  1.田租
  田租以征收粮食为主,是十分重要的税目,一般与刍稿同时征收,秦汉《田律》中有刍稿税的规定,暂不见田租,这里略作说明。据《数》、《算数书》以及龙岗秦简等出土文献,汉初承秦,田租征收制度为程租制,即先通过计算每块已垦土地得到一斗田租所需步数,再计算该块地的田租额。[22]因为按已垦田的亩数及庄稼长势决定征收的田租数,因此,国家对垦田数及庄稼成长情况十分关注。如秦《田律》简1-3规定八月底之前地方要上报完禾稼抽穗、已耕种未长出禾稼、禾稼长出后因雨水受益,以及各种原因受害的各类顷数。《二年·田律》简243规定,县道要在五月望日之前将已开垦田地的顷数以及户数,上报给二千石官。秦与汉初所收田租有禾、臬等农作物,在秦代二者的税率并不同,禾为十分之一,臬为十五分之一,实际情况比较复杂。[23]而汉初的税率在出土文献中还没有佐证,据《汉书·食货志》载“(高祖)轻田租,十五而税一。”《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即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24]可知高祖与惠帝时曾实行过十五分之一的税率,较秦代轻。
  2.刍稿税的征收
  春秋以前就有征收刍稿,但不是固定的税种,战国至秦由于战争频繁,对牛马饲料需求量增大,使刍稿逐渐成为固定税种。[25]战国时人十分重视刍稿,《商君书·去强篇》有“强国知十三数”,其中,最后一项便是刍稿之数。[26]刍稿税一直到东汉都在征收。据秦《田律》简8-9,刍稿税按百姓受田的顷数征收,不论开垦与否,每顷交纳刍三石、稿二石,对刍的质量不十分挑剔,刍自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都收,会稿可以互相折合交纳。在《二年·田律》简240—242中同样规定刍稿按顷征收,每顷交纳的刍稿数也与秦相同。可见,秦及汉初刍稿是按顷数定额征收的,与田租征收方式不同。较秦的发展之处有《二年》简240—242规定刍稿不可交陈刍稿,否则罚黄金四两。在刍稿需求量降低的情况下,提高刍稿新鲜度,利于牲畜食用,也利于存放,更科学。另外简240—242还规定刍稿足够县一年用量即可,此外不再收刍稿,而是按刍一石十五钱,稿一石五钱进行折合,每顷共收五十五钱,即由实物向货币转换。[27]在岳麓秦简《数》中有“刍一石十六钱,稿一石六钱”,[28]与《二年》中的刍稿价十分相近。但在秦代刍稿税是否也可以交钱还不明。刍稿税可以交纳货币,直到西汉后期也可见,《后汉书·光武帝纪上》注引《东观记》载“讼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干万。”[29]与刍稿税不同秦汉田租基本上都是交实物,似未向货币转换。这与秦汉长时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阻碍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关。而且让百姓有刍稿不能交,必须去市场上兑换成钱交纳,对百姓也是负担。简240—242又规定刍稿市价如果比律文规定的贵,按照交纳刍稿时的平价入钱。那么刍稿市价如果低于律文规定,很可能仍按律文规定的价钱交纳。这样百姓不仅未从中获益,可能还要担负差价。而且在刍稿已足够县用的情况下,还要让百姓交纳钱,而不是减免刍稿税,也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对百姓的剥削是不会因朝代更替而有质的改变。但汉初在刍稿税方面仍可见一些轻缓的政策,如简240—242特别规定上郡因土地贫瘠,每顷可以少交刍一石。另外,高爵者与部分地区邮人可享受特别待遇,如简317规定左庶长以上各爵级只要是自己耕种其田地,则不用交纳田租,也不用交纳顷刍稿。简268则规定对巴、蜀、汉中等山高路险地区的邮人在交纳租、刍稿方面享受减免待遇。
  3.刍稿的使用
  收上来的刍稿主要作为马牛的饲料,关于发放马牛饲料的时间,秦《田律》简11规定马牛饲料的领取不要超过2月份,否则不再发放。《二年·金布律》简421—423规定县官供养的马牛饲料于冬11月到第2年3月发放,并详细规定了马牛每日的食量及发放事宜。相关内容秦属《田律》,汉初则规定在《金布律》中,《二年·金布律》集中对物资发放、钱、盐业与采矿业的税率进行规定,所以这条内容的归属基本符合《金布律》的体系内容,这种变化也体现了汉初较秦在律令的编排上,更注意律篇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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