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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评价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04 17:35
  公共信用评价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或有权机关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将其履职过程或是提供服务期间所掌握的反映信息主体既往信用的信息,按照一定标准与规则转化为符号化等级结果所进行的判断活动。它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主体公权性、行为外部性、程序规则化、结果符号化四个重要特点。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信用评价在评价主体、评价目的、信息属性、获取方式、公开程度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并且公共信用评价具有行政决策、准入设置、分类监管、守信激励、联合惩戒等市场信用评价并不具有的功能,因而并不能以“市场万能论”让市场信用评价替代公共信用评价。虽然公共信用评价对于行政效益的提升确有帮助,但亦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可能影响到公民的隐私权、知情权、信息消除、提出异议等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将公共信用评价纳入我国行政法的法治轨道,从法律框架、技术标准、程序规范以及救济机制四个方面着手建构系统性的法律规范机制。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公共信用评价概述
    (一)公共信用评价的基本内涵
        1.公共信用的概念
        2.公用信用评价的含义
        3.公共信用评价的特点
        4.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信用评价的区别
    (二)公共信用评价的法律属性
    (三)公共信用评价的意义
二、当前公共信用评价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公共信用评价立法位阶过低
    (二)未统一的承受主体资格标准
    (三)不合理的信息采集范围标准
    (四)信息滥用的风险
    (五)知情权的限制
    (六)信息消除的限制
    (七)不健全的救济机制
三、构建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议
    (一)明确公共信用评价的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二)明确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认定标准
    (三)健全公共信用评价的程序机制
    (四)完善公共信用评价的救济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7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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