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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面临的困境及突破

发布时间:2014-07-13 09:24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马加爵和药家鑫等大学生恶性犯罪事件以及大学生维权遭遇窘境等新闻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国人乃至众多学者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和高校法制教育改革的成效的强烈关注。经济法是当今各高校的工商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市场营销和会计电算化等经管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甚至是专业技能课。作为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后的专门的法律课程,经济法教学在实本文由收集整理践中普遍面临着几个现实困境,如何进行破解从而有效提升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对于高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面临的现实困境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面临着两个困境:一是有限的学时与庞大的课程内容之间的矛盾,二是学生法理基础欠缺与法学理论抽象之间的矛盾。
  (一)学生法律基础欠缺与法学理论抽象之间的矛盾
  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在大一就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由于该课程本身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在重思想道德修养,轻法律基础的潜规则下,法律基础部分的学时不足,而且任课教师常常由思想政治专业的教师甚至是由辅导员等行政工作者担任,法律功底不深加之教学方法不合时宜,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效果不容乐观。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理论的知识断层很容易影响经济法教学的进度和效果,从而使经济法教学的顺利展开面临着一定的障碍。
  (二)课程体系庞大与课程学时有限之间的矛盾
  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相比,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虽然在课程名称上与其完全相同,但由于教学对象不同,两门课程导致教学目标和教学体系设计等方面差异较大。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根本目标,是适应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提升经管类等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其懂得在日常工作和经济生活中,自觉遵守经济法律规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如何最大化地维护自身权利。据此,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大多突破了传统法学专业经济法的部门体系,增加了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内容,经过如此“改良”过的经济法,更加符合非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但容易导致课程体系庞大,课程通常涉及民法通则、企业法(含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十几个部门法的内容。而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学时一般为四十至五十个左右。庞大的课程体系与有限的学时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实效性的提升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应当是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虽然就课程涉及的庞大体系来说,安排的学时相对缺乏,但在保证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的基础上,通过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尽可能地培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使其能够将所学用于指导实践是本课程的最终目的。
  (一)教学内容方面,重点突出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
  对于非法学类专业的学生而言,他们有自己的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和物流管理等专业的培养目标,使他们能够成为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学习经济法的目的不是做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教师等法律工作者,而是希望能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加之经济法体系庞大、部门法律较多,每一部门法都有其自成一体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因此,笔耕论文新浪博客,在有限的学时里,既无法面面俱到,也不能蜻蜓点水,必须有所侧重,突出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而不能舍本逐末,过于注重对于培养目标的实现而言“无关紧要”的细节。
  以企业法为例,在讲述企业法之初,要通过案例和基本的理论阐述帮助学生重点理解到底什么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有什么本质区别?如此一来,学生在后面的学习中才能真正明白,在企业资不抵债时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下投资人对外承担的责任之所以会有所不同,究其根源在于企业是否具有法人性质。法人制度是企业法核心制度之一,作为企业法的重点和难点,公司法人人格及其否认制度必须讲全面,讲透彻。至于企业的设立程序、解散和清算等很多共性的内容,课堂上不宜赘述。而各类企业非共性的内容,如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等也不宜在课堂上阐述太多,终归学时有限,可引导学生自学,使其明白日后如若需要这方面的内容,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获得这些知识来应用。这也是对于学生“学法”的传授。毕竟,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是处在变动之中,现有的法律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被修改或废止等。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师通过培养学生掌握良好的法律学习方法,无异于给学生打开了通往海洋的通道,而不是仅仅给他准备了一潭死水。
  (二)教学方法方面,各种教学方法灵活应用、相得益彰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张尧学曾指出:“教学方法是教学改革的关键和切入点。”鉴于学生法理基础欠缺与法学理论抽象之间的反差,教师切忌照本宣科满堂灌,应通过各种教学方法的有机结合,让学生对于重点的法律法规及其立法理念形成深刻认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
  1. 讲授式教学法
  讲授教学法是一种以教师的讲述为主的教学方法,同比其他教学法,其优势在于在相同的时间里可以传递给学生更大的信息量,保证学生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这是讲授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不能被忽视和取代的重要原因。近些年来,部分人认为讲授式教学是过时的、僵化的教学方法,给它贴上了“满堂灌”、“填鸭式”教学的标签, 将其“一棒子打死”。事实上,这些并不是讲授教学法本身必然存在的问题。讲授教学法如若造成了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学习注意力下降,究其根源,症结往往在于应用这种教学方法的教师不能达到该教学法所提出的高标准。真正出色的讲授,需要教师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深厚的理论功底、渊博的背景知识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这样才能将吸引学生的眼球,激发学生的兴趣,最大化地发挥讲授法自身的优势。讲授法若能与案例教学法和启发式教学法有机结合,更会使课堂学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文编号: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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