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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间财产契约法则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则的冲突及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7-03-22 10:09

  本文关键词:论夫妻间财产契约法则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则的冲突及法律适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之间,非因法定事由,婚后所得一般界定为夫妻共有,故而不论不动产的登记入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然婚姻法也遵循夫妻间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夫妻之间可自由约定财产的归属,且其约定具有法定约束力,但其约束力仅限夫妻内部抑或可延展至外部第三方尚存争议。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畴,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之变动规则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即经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始发生物权归属变更之法定约束力。比较而言,我国物权法和婚姻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夫妻财产关系这一调整对象存在竞合,且其调整规范多有重合却存在矛盾。实际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婚姻家庭领域的不动产物权纠纷多有发生,而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于在相互矛盾的两法之间如何适法却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鉴于此,本文拟以近期争议的某案例为契机,以夫妻间不动产契约为例对于夫妻财产契约规则与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间的冲突及法律适用展开探讨。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文章以“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中,一审二审的不同判决为切入点,引出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即夫妻财产契约能否直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更之效力。第二部分由文章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组成。第二章阐述了各大法系及相关国家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立法模式,其相互之间最大区别点在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衍生的法律效力,进而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进行功能性审查,通过分析其公示与公信功能针对的对象都为不特定第三人来思考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本质。在第三章,文章列举了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契约、夫妻间赠与契约为例的四种夫妻间财产契约,并总结提炼出其具备的一些共性:契约主体、契约背景、契约习惯。这些与一般性契约不同的特殊属性,使得我们在思考夫妻间财产契约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逻辑路径时也应当与物权法相关规则有所差异。继而引出文章的第四章内容,该章内容主要分析了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就上述研究主题的法律冲突之表象,并论证产生规则冲突的根本成因,即简而言之,物权法以明确物的归属、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为己任,婚姻法以维系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和谐为目标,因此对于夫妻财产领域的调整,前者注重计算精确、表意清晰并赋予明确对世效力,后者注重婚姻家庭稳定和谐和夫妻一方可因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取得的推定协力理念而相对模糊了夫妻的个人利益观念。由此,在本文在第五章得出初步结论:物权变动规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应当保持其谦抑性,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第三部分由文章的第六章、第七章组成。第六章主要论述了夫妻间不动产财产契约的内部效力——即在夫妻之间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在该章节论述中引用“事实物权”的概念厘清了在物的交易流通过程中,法律物权人和事实物权人之间的权益衡平规则。第七章则讨论了夫妻间不动产契约的外部效力——即其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本文所持的论点为当夫妻间不动产契约不涉及第三人时,事实物权人的利益应当优先法律物权人而受到保护;而当夫妻间不动产契约处分的财产进入流通领域涉及婚姻外第三人利益时,事实物权人与第三人的权益,应以后者为先,即夫妻财产契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关键词】:夫妻财产契约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登记生效原则 事实物权 法律物权 权益衡平
【学位授予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目录】:
  • 致谢4-5
  • 摘要5-7
  • Abstract7-12
  • 引言12-15
  • 1 案情概要、判决要旨及争议焦点15-17
  • 1.1 事实概要15
  • 1.2 判决要旨15-16
  • 1.2.1 一审判决摘要15
  • 1.2.2 二审判决摘要15-16
  • 1.3 争议焦点16-17
  • 2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及物权登记功能之审视17-22
  • 2.1 域外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之比较17-19
  • 2.2 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之规定19-20
  • 2.3 不动产物权登记功能之审视20-21
  • 2.4 小结21-22
  • 3 夫妻财产契约之思考22-28
  • 3.1 夫妻财产契约的种类及其生效要件23-26
  • 3.1.1 夫妻间婚内财产契约23-25
  • 3.1.2 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契约25-26
  • 3.1.3 小结26
  • 3.2 夫妻财产契约的特性26-28
  • 3.2.1 契约主体——夫妻双方26-27
  • 3.2.2 契约背景——婚姻家庭领域27
  • 3.2.3 契约习惯——重意思表示而轻物权行为27-28
  • 3.3 小结28
  • 4 我国婚姻法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之冲突28-31
  • 4.1 法律冲突之表现28-30
  • 4.2 法律冲突之本因30-31
  • 5 法律适用之原则——物权法于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应当保持谦抑性31-36
  • 5.1 “以身定份”——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内部调整应游离于物权法外32-33
  • 5.2 “从身份走到契约”——尊重夫妻财产领域的意思自治33-34
  • 5.3 “人本化和去物化”——夫妻财产关系以人为本34-35
  • 5.4 “法不入家门”——婚姻法外的强制性规范之适度干预35-36
  • 6 夫妻间不动产契约引起物权变动之内部效力规则的法律适用36-41
  • 6.1 法律物权与法律物权之辨析37
  • 6.2 夫妻财产契约成立事实物权之可行性辨析37-40
  • 6.2.1 动态物权理论提供了法理支撑38
  • 6.2.2 夫妻财产契约提供了物权变动的基础38-39
  • 6.2.3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在夫妻之间难以体现39-40
  • 6.3 契约内部效力要求下之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利益冲突及取舍40-41
  • 7 夫妻间不动产契约引起物权变动之外部效力规则的法律适用41-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8
  • 作者简历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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