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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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导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主要内容。“职务发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发明泛指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包括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和其他与技术相关的职务成果。狭义的职务发明则是指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职务发明,即专利法所称的职务发明创造,在文章中统称为“职务发明”。第一章介绍了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着重介绍我国职务发明范围界定和权利分配的相关规定,提出目前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介绍。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过度偏向单位,忽略了对发明人的保护。在职务发明的范围的界定上,我国职务发明的范围过大,将不该归入职务发明的非职务发明归入了职务发明的范围,认定职务发明的标准规定不清晰,导致产权界定不清。在职务发明权利分配模式上,我国采用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将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权利归属单位,同时通过任意性规定的方式,赋予单位取得雇员“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发明人的权利,难以激励发明人积极创新,挫伤了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和整个国家的科技发展。因此,需要重新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合理分配职务发明的相关权利,平衡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的利益,以达到最大程度地激励单位和发明人进行创新的目的。第二章主要就职务发明范围的重新界定提出建议。首先介绍了我国职务发明界定标准存在的弊端,结合国外职务发明范围界定的经验,得出我国应当建立以职务为核心的职务发明认定标准,排除“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认定职务发明的标准。我国在建立职务标准认定职务发明时,应当坚持以发明作出时发明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为基础,将“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排除出职务发明的范围。第三章主要是尝试重构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分配模式。首先,对美、日发达国家的职务发明权利分配模式进行了介绍,这些国家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较早,且通过不断完善,极大的推动了各国科技发展,值得我国借鉴。其次,分析了职务发明权利分配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追求合计奖励发明诱因最大化原则,并就目前学者完善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分配模式的建议进行评析。综合国外经验和学者提出的建议,笔者提出重构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分配模式的建议。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简要归纳总结。
【关键词】:职务发明 权利归属 利益平衡 激励理论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42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8
- 一、问题的提出8-9
- 二、研究内容9-10
- 三、文献综述10-16
- 四、主要研究方法16
- 五、论文结构16-17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7-18
- 第一章 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8-29
- 第一节 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立法现状18-22
- 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18-20
- 二、我国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分配20-22
- 第二节 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22-29
- 一、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22-26
- 二、产生的不良后果26-28
- 三、小结28-29
- 第二章 我国职务发明范围的重新界定29-36
- 第一节 国外职务发明界定标准的比较29-31
- 一、日本:同时满足履行职务要求和属于业务范围的标准29-30
- 二、泰国:采用两个标准:履行职务的标准或者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二者符合其一就可认定为职务发明30
- 三、美国、法国:以雇佣合同所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职责范围作为划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标准30-31
- 四、小结31
- 第二节 我国职务发明界定标准的重构31-36
- 一、排除“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认定标准31-33
- 二、重构职务标准33-35
- 三、小结35-36
- 第三章 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分配模式的重构36-47
- 第一节 国外职务发明权利分配模式之比较36-38
- 一、美国职务发明权利分配模式36-37
- 二、日本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37-38
- 第二节 学者对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分配模式的建议及其评析38-43
- 一、共有说38-40
- 二、归属于单位40-41
- 三、归属发明人41-42
- 四、契约自由42
- 五、小结42-43
- 第三节 重构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分配模式43-47
- 一、职务发明权利分配应当遵循的原则43-44
- 二、重构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分配模式的建议44-47
- 结语47-48
- 参考文献48-52
- 后记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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