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5-01 23:00

  本文关键词: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互联网+”计划,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改变了原有的信息传播途径和交易方法,也增加了商标侵权的方式。不可否认,商标侵权已经蔓延到了网络空间当中,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难以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约束与制裁。网络商标侵权表现出诸多的与现实中商标侵权的不同点,如更具隐蔽性、侵权主体匿名性、地域标准淡化,侵权的形式也愈发多样化,商标侵权主体又往往涉及直接侵权人和网络服务商,完善对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标准就显得无比迫切。本文运用了理论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四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阐述。第一部分为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的法理依据。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商标侵权的一般理论,包括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其中直接侵权部分引入了商标混淆理论与商标淡化理论,对间接侵权进行了帮助侵权与引诱侵权的分类。该部分还对网络服务商进行了界定,并指出本文从具有代表性的搜索引擎服务商与网络平台服务商两大类着手分析,这些网络服务商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类型常见的有元标签的使用、竞价排名等。第二部分为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这是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的前提。在间接侵权中,网络服务商的行为主要通过帮助、诱导的形式使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发生。在帮助、诱导的过程中,网络服务商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第三部分是关于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商标法领域与民法领域中可以适用于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规定,并由此提出现行法律体系下对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存在“通知——删除”规则具有局限性、“合理注意义务”界定不明和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明三个问题。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该部分提出了三个完善建议:一是正确划分商标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行为,并对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规定。二是完善“通知——删除”规则,对其中的“通知”进行了系统化设计,建立“通知”与“反通知”制度,同时对网络服务商执行力的“及时”概念进行说明,确定在不同前提下网络服务商制止侵权行为的时间界点,最后是对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的范围进行说明,哪些措施可以视为必要措施取决于网络服务商的技术与经济成本。三是针对不同种类的网络服务商制定不同的“合理注意义务”,搜索引擎服务商因技术特征不能对第三方网页的能进行修改,所以“合理注意义务”主要是集中在以商标为关键词的检索上,而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数据都存储在自身的服务器中所以“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较广,涵盖了事前的审核、事中的监督与事后的处罚。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 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间接侵权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43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绪论10-15
  • 第一节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10-11
  •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11-12
  • 第三节 文献综述12-14
  • 第四节 研究方法14-15
  • 第一章 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的法理依据15-25
  • 第一节 商标侵权的一般理论15-20
  • 一 商标直接侵权的一般理论15-18
  • 二 商标间接侵权的一般理论18-20
  • 第二节 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20-25
  • 一 网络服务商的界定20-23
  • 二 网络服务商特有的商标侵权行为23-25
  • 第二章 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25-33
  • 第一节 网络用户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26-27
  • 第二节 帮助诱导行为的存在27-29
  • 一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帮助诱导行为27-28
  • 二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帮助诱导行为28-29
  • 第三节 主观过错的存在29-33
  • 一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主观过错30-31
  • 二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主观过错31-33
  • 第三章 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存在的问题33-39
  • 第一节 我国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立法现状33-34
  • 一 商标法领域33
  • 二 民法领域33-34
  • 第二节 我国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存在的问题34-39
  • 一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34-36
  • 二 《侵权责任法》中存在的问题36-39
  • 第四章 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39-47
  • 第一节 正确划分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39-40
  • 第二节 合理规定网络服务商商标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40-46
  • 一 网络服务商“知道”的认定40-41
  • 二 “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设计41-44
  • 三 网络服务商“合理注意义务”内容之完善44-46
  • 第三节 合理规定网络服务商商标间接侵权的客观要件46-47
  • 结论47-48
  • 参考文献48-50
  • 个人简历50-51
  • 致谢51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郭建;;“人肉搜索”与网络服务商责任[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06期

2 李德成;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法哲学思考[J];科技与法律;2002年03期

3 李丽华,吕巧珍;网络服务商在经营中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J];信息网络安全;2002年10期

4 周维德,朱小霞;网络服务商的链接责任归责研究[J];政法论丛;2002年05期

5 孙建军,马越;论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责任[J];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04期

6 彭文华;网络服务商之刑事责任探讨[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3期

7 乔生;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06期

8 马洪波;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刍议[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03期

9 杨秀菊;;网络服务商法律监管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S2期

10 魏永征;;不可借助网络服务商压制网民表达权[J];新闻记者;2009年06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本报记者 汤铭;多屏推动数字家庭落地[N];计算机世界;2011年

2 特约撰稿 石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首例教唆侵权案示警网络服务商[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3年

3 ;最高法:网络服务商须提供涉嫌侵权用户的信息[N];人民邮电;2014年

4 本报记者 张维 胡建辉;是否解放了传播盗版的网络服务商[N];法制日报;2012年

5 陈洁;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N];人民法院报;2001年

6 本报记者 哈妮帕 编译;美澳等国网络服务商反对担当“网络警察”[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年

7 本报记者 游春亮邋本报通讯员 段勇 林劲标 张学军;应当将事先审查义务赋予网络服务商[N];法制日报;2008年

8 见习记者 哈妮帕 编译;加拿大公布版权法提案: 个人可复制但不可传播[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

9 于波;网络购物:虚拟世界中如何维权[N];法制日报;2011年

10 海淀区法院 陈昶屹;遭遇网上匿名侵权起诉谁[N];北京日报;2014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杨秀菊;网络服务商法律监管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06年

2 陈崎;网络服务商的过失客观化[D];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

3 陈越;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的过错认定[D];山东大学;2015年

4 徐扬;我国股权众筹中网络服务商的民事责任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年

5 周陈钰;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D];郑州大学;2016年

6 王辉;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与免责[D];重庆大学;2008年

7 姚建鑫;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0年

8 卢丽城;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制度研究[D];宁波大学;2011年

9 高扬;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年

10 李丹丹;试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D];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


  本文关键词:网络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3977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3977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c4d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