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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共财产还是公共利益?

发布时间:2022-01-13 11:16
  吕忠梅课题组所提出的"应在民法典物权编明确生态环境的公共财产地位"的看法虽然为如何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该观点显然混淆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概念,从而导致其不但在理论上无法自洽,而且在实践中无法予以落实。生态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的生态系统,人安身立命之境,其不是也不应该成为任何给定的所有者的财产。生态环境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物",而是具有超越了"物"的更高价值。对于生态环境在民法中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已经作出了清晰的回答,即生态环境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形态,属于民事客体范畴。因此,民法典物权编无需再叠床架屋给予生态环境以公共财产的名分。 

【文章来源】: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20,40(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什么是财产?
二、生态环境不是“财产”
三、生态环境是公共利益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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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侵权类型的重构[J]. 窦海阳.  中国法学. 2017(04)
[6]公共财产权的概念及其法治逻辑[J]. 刘剑文,王桦宇.  中国社会科学. 2014(08)
[7]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构[J]. 王卫国.  中国社会科学. 2012(01)
[8]社会公共财产与国家私产的分野——对我国“自然资源国有”的一种解释[J]. 肖泽晟.  浙江学刊. 2007(06)
[9]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J]. 马俊驹,梅夏英.  中国社会科学. 1999(01)



本文编号:358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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