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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僵局中违约方司法解除请求权的证立及限度——基于租赁合同典型案例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2-01-27 12:52
  解除权人与守约方或违约方不存在必然对应或排斥关系,"违约方解除权"实质为当事人能否基于自己的违约行为行使解除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应予否定。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擅自搬离并拒绝给付租金,继续履行不具有合理期待,形成交易僵局时,违约方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0条和效率违约理论对该类案件合同解除的正当性证立不足,应辅以减损规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可期待因素,由法院判断应否予以司法解除。《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53条第3款赋予违约方特定情形下诉请法院解除合同的形成诉权,后因争议较大,最终在《民法典草案》(三审稿)第563条中将该款删除,但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法院在交易僵局时的司法解除权,今后可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两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概要
二、我国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基于现有法律规定的分析
    (一)《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的“当事人”
    (二)《合同法》第94条第2、3、4项的“当事人”
    (三)《合同法》第94条第5项的“当事人”
    (四)《合同法》第94条不能作为承租人“违约解除权”的依据
三、承租人基于自身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论证困境
    (一)《合同法》第110条作为承租方违约时合同解除理由的分析
    (二)效率违约理论的误读
    (三)情事变更作为“违约方解除权”的考察
四、违约方请求司法解除的正当性及立法选择
    (一)减损规则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效率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司法实践的选择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同法的现代化:为何及如何[J]. 韩世远.  法治研究. 2019(06)
[2]吸收还是摒弃: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反思——基于相关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J]. 蔡睿.  现代法学. 2019(03)
[3]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修改建议[J]. 周江洪.  法治研究. 2019(02)
[4]中国民法学的效率意识[J]. 熊丙万.  中国法学. 2018(05)
[5]租赁合同中的交易僵局及其破解[J]. 孙玮敏.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03)
[6]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适用[J]. 彭诚信.  中国法学. 2018(03)
[7]论事前弃权的效力[J]. 叶名怡.  中外法学. 2018(02)
[8]合同编解除制度的完善[J]. 王利明.  法学杂志. 2018(03)
[9]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J]. 崔建远.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10]“履行费用过高”作为排除履行请求权的界限——“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J]. 刘洋.  政治与法律. 2018(02)



本文编号:361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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