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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帮助侵权

发布时间:2022-02-16 07:43
  本文主要探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构成商标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形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平台商的法律地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受《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调整,《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所确立的通知规则以及明知规则也适用于平台商。第二部分,探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构成商标帮助侵权的主观要件。根据商标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观上必须为“故意”,但何谓“故意”以及“故意”如何认定,商标法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本文认为,此处的故意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认识要素为“明知”,意志要素为“放任”,两者缺一不可。“明知”的认定方法分为直接证据认定的“明知”与间接证据推定的“明知”。“放任”的含义是不作为,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此外,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与网络商标权侵权领域实行不同的标准,即网络商标权侵权领域主观要件为“故意”、“明知”,不包括“过失”、“应当知道”;而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主观要件包括“过失”、“应知”。但是在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往往将故意的认定和论证滑向了应知、注意义务和过失,严重地违反了《商标法》第57条第6项“故意”的明文规定,...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身份的认定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类型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二、故意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构成商标帮助侵权的主观要件
    (一)传统民法中帮助侵权的主观要件
    (二)间接故意作为商标帮助侵权的主观要件
    (三)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故意的要素
    (四)《商标法》第57条中“故意”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知道”的比较
三、提供便利条件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构成商标帮助侵权的客观要件.
    (一)“提供便利条件”的认定
    (二)对直接侵权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构成商标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构成商标帮助侵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构成商标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34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627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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