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民法典》视域下的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使用

发布时间:2022-07-03 13:42
  <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性地设置了"人格权编",成为该法典的最大立法特色之一。"人格权编"对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使用权能和许可使用制度的规定,既呼应了《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中的相关内容,也反映了在当下的注意力经济时代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和商品化使用的重要意义。本文不揣浅陋,拟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梳理与思考,以求教于学界同仁,并希冀能有助于对《民法典》的理解和适用。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中的标表型人格权
二、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使用的法律保护
三、标表型人格要素商标化使用的法律限制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标表型人格权的构造与人格权商品化批判[J]. 房绍坤,曹相见.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7)
[2]论“标表型人格权”[J]. 温世扬.  政治与法律. 2014(04)
[3]对姓名商标的叙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J]. 聂振华,关晓海.  人民司法. 2011(20)
[4]论声音权的独立及其民法保护[J]. 杨立新,袁雪石.  法商研究. 2005(04)



本文编号:365496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65496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c41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