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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2-10-20 13:07
  随着现代合同法理论的发展,合同解除不再以可归责性为要件,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至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发生了适用上的交叉。对此,我国目前采并存模式,此模式在我国应当得到保持。两种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着时效、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差异,但是由于风险负担规则存在着更加便捷、效果法定等优势,因此该规则应该被视为合同解除制度的特殊规则优先得到适用。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制度发生交叉之原因
    (一)传统模式不应交叉
    (二)我国法语境下发生交叉
三、 比较与反思
    (一)常见模式
        1. 一元论
        2. 并存模式
    (二)两种制度适用上的差异
        1. 适用范围
        2. 法律效果
        3. 程序及期间
    (三)我国法之反思
        1. 我国应坚持并存模式
        2. 制度适用交叉困境之出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同法》第142条(交付移转风险)评注[J]. 吴香香.  法学家. 2019(03)
[2]论合同法风险分配制度的体系建构——以风险负担规则为中心[J]. 于韫珩.  政治与法律. 2016(04)
[3]买卖之房屋因地震灭失的政府补偿金归属——刘国秀诉杨丽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释[J]. 朱晓喆.  交大法学. 2013(02)
[4]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的竞合[J]. 邓志伟,张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04)
[5]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J]. 周江洪.  法学研究. 2010(01)
[6]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J]. 张用江,汪少鹏.  中国法学. 1998(03)

硕士论文
[1]合同解除与风险负担竞合研究[D]. 黄海凡.华东政法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69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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