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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05 07:04
  分析2018年全国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受害人的116起教育机构侵权案件发现,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判决占93%。样本案例反映出法院采用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法律规定不尽相符,对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宽泛,要求教育机构及时发现伤害但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认可禁止跑闹的校规但此类规定不尽合理等问题。建议剥离意外事故,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专业教育工作者作为教育管理职责的判断标准,培育由受教育者自担部分责任的文化。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范围
二、样本案例概述
三、样本案例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采用的归责原则与法律规定不尽相符
    (二)法院采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法律规定不尽相符
    (三)法院对“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较宽泛
    (四)法院要求教育机构“及时发现”伤害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五)法院认可禁止跑闹的校规但此类规定不尽合理
四、释法建议
    (一)社会要求教育兼具教书育人以外的功能
    (二)区分意外事故与教育机构侵权案件
    (三)对教育机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四)明晰“教育、管理职责”
    (五)培育由受教育者自担部分责任的文化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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