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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12-04 14:06
  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及民事法律责任在学界却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由于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从本质上看是个人信息利用中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应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并赋予主体积极的义务。根据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情况的不同,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应当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便于信息主体的权利救济。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情况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法律责任主体:类型化研究
二、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法律责任前设: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一)征求同意义务
    (二)目的明确义务
    (三)目的限制义务
    (四)告知义务
    (五)保障信息品质义务
    (六)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义务
    (七)安全保障义务
三、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法律责任类型: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一)合同责任
    (二)侵权责任
四、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安排:综合立法模式
    (一)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
    (二)我国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J]. 叶名怡.  清华法学. 2018(05)
[2]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J]. 杨立新.  法学论坛. 2018(01)
[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J]. 范为.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5)
[4]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J]. 郑志峰.  法商研究. 2015(06)
[5]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注意义务研究[J]. 张鸿霞.  法制与经济. 2015(Z2)
[6]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研究[J]. 侯富强.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03)
[7]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形式的分类与构成要件[J]. 刁胜先.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2)
[8]论美国行业自律模式及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启示[J]. 周欣月.  商. 2013(23)
[9]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10]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比较研究——以美、德为例[J]. 杨佶.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2(06)



本文编号:370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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