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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处分不动产的制度选择

发布时间:2024-06-30 12:28
  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冒他人之名义处分他人名下不动产,即利用虚假的身份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将不动产出售或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抵押登记的情况。因不动产物权在公示的方法、取得制度、原权利人和第三人的价值衡量上均有特殊性。行为人冒名处分他人之不动产所引起的物权归属及责任承担最终归于何者,对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原所有权与交易安全究竟如何保护,对于这类问题,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未得出一致结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纠纷最终归结为如何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选择可以适用的法律。笔者认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构成要件为:冒名人未经被冒名人同意以其名义处分不动产,冒名人为自己利益处分不动产,第三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已经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冒名处分不动产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冒名处分不动产同“无权处分”及“无权代理”是否具有内在一致性、类推适用相关制度的情形如何。虽冒名处分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毕竟三者仍为不同的法律概念,有着不同的范畴界定,况且目前没有针对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法律效果的制度设计,因此冒名处分不动产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无权代理制度,但是应当通过目的、功能同何...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
    1.5 论文结构安排
2 冒名处分不动产概述
    2.1 冒名处分不动产典型案例介绍
    2.2 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特征分析
        2.2.1 冒名人未经同意用他人名义处分不动产
        2.2.2 冒名人为自己利益处分不动产
        2.2.3 相对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
        2.2.4 已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2.3 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制度适用的学说分歧
        2.3.1 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说
        2.3.2 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说
        2.3.3 善意取得与无权代理均不适用说
3 冒名处分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1 从制度史和立法例角度分析
    3.2 从现行法角度分析
        3.2.1 适用前提不同
        3.2.2 信赖内容不同
        3.2.3 合同效力不同
4 冒名处分不动产不能适用无权代理制度
    4.1 名义不同
    4.2 权利外观不同
5 冒名处分不动产的制度适用
    5.1 类推适用是我国的应然选择
    5.2 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的原因
        5.2.1 法律效果的相似性
        5.2.2 法律结构的相似性
        5.2.3 目的的相似性
    5.3 舍弃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
    5.4 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情形
        5.4.1 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情形
        5.4.2 类推适用狭义无权代理制度的情形
        5.4.3 比较过失强弱的中间地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习经历简介



本文编号:399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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