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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7-05-17 19:21

  本文关键词: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 286 条针对我国建设市场不成熟,业主拖欠承包费的违约行为难以有效制约的现象,参酌国外立法例,规定了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它是依法直接规定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是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权力范围、成立条件实现程序等问题在学术界争论颇多,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混乱。本文就这一问题从法理和实践两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探讨。本文主体共分五章。 第一章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这部分首先就理论界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的争议进行了总结。指出目前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它们分别是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法定优先权说。随后作者分别详细分析了留置权说和法定抵押权说的理论缺陷,肯定了法定优先权说,认定优先受偿权权利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法定优先权。留置权说的理论缺陷主要有三点。一是留置权以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和存续要件,但承包人不一定占有建筑工程。二是按照传统的物权法理论,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而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即建筑工程是不动产。三是留置权说违背物权法定原则。法定抵押权说的理论缺陷主要有四。一是法定抵押权理论与我国目前的抵押权法制体系不协调;二是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不符合我国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登记的要求;三是优先受偿权界定为法定抵押权,与我国传统的抵押权理论有冲突;四是优先受偿权界定为法定抵押权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矛盾。优先权说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四点,一是优先受偿权界定为优先权理论根据优先权制度已被世界许多国家接受;二是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体现了优先权制度;三是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与优先权制度相吻合;四是优先受偿权符合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点。 第二章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本章重点就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条件和时间进行了探讨。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条件是:必须有合法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必须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对于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时间问题,争议颇多。理论界共有三种观点:一是债权未受清偿说,该说认为只要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成立;二是优先受偿权与债权同时成立说,该说认为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使优先受偿权及早生效,应当认定优先受偿权与债权同时成立;三是折衷说,该说认为凡需经过登记才成立的,以登记的时间为成立时间,如完成阶段性工程为担保的则以该阶段性工程完成时间为成立时间,如果 6 以全部工程为担保的,则优先权的成立时间就是全部工程竣工的时间。作者分析 了以上三种观点的不足之处,指出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成立的条件都 是由法律规定的,只有在所有法定条件都满足时才能成立,因此其成立的时间应 当是建设工程竣工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承包人给予未按约定支付工程 款的发包人以合理的催告期满的时间。 第三章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本章探讨了优先受偿权 的债权范围和标的物范围。首先是介绍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也就是建设工程价款 界定原则,认为应当依照应当支出和实际支出的原则来界定建设工程价款的范 围。其次是介绍了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范围,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有 两种,一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二是承包人已为建设工程支 出的材料款等费用。在这部分中,作者还讨论了关于“垫资”问题,认定“垫资” 形成的工程价款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最后介绍了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也就是建 筑工程的范围:建筑工程范围不仅应包括已竣工的工程,而且还应包括未竣工的 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不包括消费者已经交付全部或者 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 第四章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本章主要对优先受偿权在实 践中的四个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也就是 “承包人”的资格条件和“承包人”的范围。承包人的两个资格条件是必须具备 企业法人资格和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承包人的范围包括总承包人和一定条 件下的分承包人,并且认定勘察设计人员不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第二 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程序:协议方式和司法程序。第三是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时限。起算时间可以是工程竣工之日也可以是约定竣工之 日。优先受偿权的存续期间应当分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法生效之后至《批复》颁 布已经竣工的工程,其权利存续至 2002 年 12 月 26 日,二是《批复》颁布之后 竣工的工程权利存续期为正常的六个月。第四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与相关权 利的优先次序。与抵押权的优先次序是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与有关消费者权 利的优先次序可分为三种情况:当消费者办理了过户手续时,优先受偿权消失; 如果消费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消费者的权利 优于优先受偿权;如果消费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支付的房款不过半则其权利
【关键词】: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 优先权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前言15-16
  • 第1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16-24
  • 1.1 理论界对优先受偿权权利法律性质的争议16-18
  • 1.2 笔者对优先受偿权权利法律性质的认识18-24
  • 1.1.1 留置权观点的理论缺陷18-19
  • 1.1.2 法定抵押权说的理论缺陷19-21
  • 1.1.3 优先受偿权界定为优先权理论根据21-24
  • 第2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24-28
  • 2.1 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条件24-26
  • 2.1.1 必须有合法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4
  • 2.1.2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4-25
  • 2.1.3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25
  • 2.1.4 必须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25
  • 2.1.5 该建设工程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25-26
  • 2.2 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时间26-28
  • 第3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28-32
  • 3.1 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28-30
  • 3.1.1 建设工程价款的界定原则28
  • 3.1.2 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范围28-29
  • 3.1.3 关于“垫资”形成的工程价款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29-30
  • 3.2 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范围30-32
  • 3.2.1 已经按照约定完工的工程30
  • 3.2.2 已经超过约定竣工日期的未竣工工程30
  • 3.2.3 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30-31
  • 3.2.4 不包括消费者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31-32
  • 第4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32-42
  • 4.1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32-34
  • 4.1.1 “承包人”的资格条件32-33
  • 4.2.2 “承包人”的范围33-34
  • 4.2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程序34-35
  • 4.2.1 协议方式34-35
  • 4.2.2 司法程序35
  • 4.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行使的时限35-36
  • 4.3.1 起算时间36
  • 4.3.2 权利存续期间36
  • 4.4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与相关权利的优先次序36-42
  • 4.4.1 与抵押权的优先次序36-40
  • 4.4.2 与有关消费者权利的优先次序40-42
  • 第5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42-47
  • 5.1 应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做进一步明确42
  • 5.2 对发包人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应该表述的更准确42
  • 5.3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要合理平衡42-43
  • 5.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通过登记予以公示43-47
  • 结束语47-48
  • 参考文献48-50
  • 后记50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婷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问题研究[J];经济法论坛;2012年00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隋灵灵;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D];山东师范大学;2007年

2 徐式媛;论房屋抵押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及解决[D];北京工商大学;2007年

3 王慧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D];暨南大学;2007年

4 龚刚健;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研究[D];复旦大学;2009年


  本文关键词: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7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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