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再论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发布时间:2023-03-24 02:22
  中国民法理论体系是从大陆法系"移植"来的,主要是继受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而建立起来。中国现行法没有以物抵债制度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出现大量的"以物抵债"案例,由于传统民法中代物清偿制度固有的缺陷与不足,以及代物清偿与以物抵债制度的混用,使得上述案例裁判规则较为混乱,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亟待从理论上进一步理清。从本质上讲,以物抵债行为是诺成性清偿契约,清偿性是它与债的标的更新的主要区别,它的外延可以涵盖"现实受领他种给付型"的传统代物清偿、代物清偿预约、新债清偿等概念范畴,从而更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以物抵债的涵义
    (一)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的关系问题
    (二)以物抵债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 以物抵债与传统民法上的代物清偿之比较
        2. 以物抵债契约与代物清偿预约
        3. 以物抵债与新债清偿的比较
        4. 以物抵债契约与债之更新契约
        5. 以物抵债、代物清偿与任意之债
三、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
    (一)关于以物抵债行为性质的学说及评析
        1. 清偿行为说
        2. 处分行为说
        3. 契约说
    (二)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6924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76924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480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