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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索“恶意抢注”判断突破地域性限制之可能性(上)

发布时间:2023-04-20 02:16
  <正>为了防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我国《商标法》已经对"恶意抢注"的情形规定了相对具体的情形,并将主张"恶意抢注"作为异议、无效程序的适格理由,以保障真实权利人的商标权益。但是,由于商业诚信的缺乏以及商标申请注册的被滥用和异化,"恶意抢注"等现象大行其道,为国内外有关方面所担忧。[1]但是商标审查判断的过程又囿于我国《商标法》对抢注问题的谨慎理解,往往会使得恶意抢注外国商标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使得他国实体进驻中国市场时遭遇被抢注的困境,这不仅违背我国《商标法》所提倡的诚信精神,也不是《商标法》设立初衷所希望达到的市场状态。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商标法》对“恶意抢注”理解的缺憾
二、“恶意抢注”的地域性限制
三、对于“恶意抢注”因地域性限制而采用的变通评审方式



本文编号:379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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