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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研究——以新赋予设区市立法权的荆州市为例

发布时间:2024-03-25 19:54
  <正>地方立法如果凭感觉、凭经验、凭长官意志立项,或者一味求大而全,加上实施中执法主体缺乏执法热情,配套制度不健全,立法的目的和效果便难以达到。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里的法律指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包括地方性法规。然而,实践中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在行政执法、司法适用、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立法与法规实施冷热不均
    (一)立法需求大,目的却难以达到
    (二)执法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
    (三)司法适用率低,方式方法单一
    (四)公民知晓不高,社会认同不足
二、地方性法规实施难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自身的原因
        1. 立法定位不准,地方特色不浓。
        2. 立法质量不高,具体操作不强。
    (二)实施主体的原因
        1. 行政执法部门不重视影响实施。
        2. 审判人员认知偏差影响实施。
        3. 配套制度不健全影响实施。
        4. 实施主体能力不够也会影响地方性法规的实施。
    (三)宣传氛围的原因
    (四)人大监督力度不够
三、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
    (一)突出精准立法,筑牢“三入”工作支撑点
    (二)突出综合施策,抓实“三入”工作着力点
        1. 坚持在党委领导下推动“三入”工作。
        2. 人大依法履职,强力推动“三入”工作。
        3. 实施主体压实责任,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
        4. 营造氛围,夯实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
    (三)突出法规实效,培育“三入”工作生长点
        1. 促进共识形成。
        2. 促进工作落地。
        3. 促进成效显现。



本文编号:393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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