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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功能及其构建(4)

发布时间:2016-06-19 19:02

  本文关键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功能及其构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功能及其构建(4)

人气指数:点 发布时间:2015-11-10 10:54  来源:  作者:崔延强 吴叶林

 


  从德国来看,其高等职业教育的目的并不是让学生掌握系统、高深的理论,而是强调必要的基础理论和充分的职业训练,将学生培养为某一领域具有独立从事职业活动能力的技术人才。当前,德国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主要有两类组织承载,其一,高等专科学校也即应用科技大学,这类学校学制四年,与普通本科院校类似,毕业生能够获得学士学位,但不同的是在培养模式上必须有一年在企业接受实践培训,因此,专科学校的专业设置应用性强,职业特点也很明显,理论要求不高,这与职业性与学术性并重的专业学位有较大差异,也区别于学术型学位。其二,德国大量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是由三年制高等职业学院承担的,这类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注重技术方法和经验能力的养成,三年的学程有一年半需要在企业完成,因此,学生在人学前就必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学习内容与所选择的岗位、部门高度关联,学满三年后需要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关资格考试,进而获取毕业证书,但遗憾的是也没有学位。正因如此,2014年,德国推行了新的学位证书等级制度,以提升高职教育的地位,"在德国和欧洲资格证书框架中,职业教育的毕业证书将属于第六个等级,与学士学位证书相同。"[13]德国教育与科研部万卡部长认为:"职业教育这一平等地位的实现在教育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明确表明,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技术工人在专家学者面前完全不必有低人一等的感觉"。[14]
  综上所述,当前高等职业教育相对发达国家学位制度建设经验主要体现为四点。第一,建立了专门的高职教育学位制度,如英国的基础学位、德国应用科技大学的学士学位以及美国社区学院的协士学位等,学位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第二,各国高职教育学位都处于高等教育的立交桥上,能够有效衔接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育形态,为个体的自我实现以及人力资源的最优开发奠定了制度基础;第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发达国家高职学位制度建设的重要辅助手段,职业资格与国家考试结合,并最终衔接学位体系,体现了学位制度设计的灵活性,也激发了社会公民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与信心。第四,建立了学士学位层次的高职院校,如美国社区学院在达到一定的标准前提下就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德国举办了能够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专科学校。西方国家职业教育发展历史较早,我国在推动高职教育学位制度设计上可以结合国情适当借鉴。
  四、我国高职教育学位制度的构建路径
  职业属性是学位制度的重要特征,高职教育建立学位制度具有理论合法性和实践必要性,对个体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高职教育学位制度,需要从顶层设计、标准构建、体系完善、国家职业资格以及组织承载等方面着手。
  (一)加强和完善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意味着要从更加宏观的视野优化高职学位制度建设,突出表现在理念与思路的把握上。笔者认为,,高职教育学位制度构建需要从两个方面加强顶层设计。第一,明确高职教育的法律地位。具体而言包含两个层次,即明确高职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高职教育学位制度在法律中的地位,因之,我们有必要修改《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有必要明确高职教育的法律地位及其基本制度,修改有关条款,明确高职院校的学位授予权。与此同时,修改《学位条例》或制定《学位法》,将职业教育学位制度作为重要内容纳人其中。1991年,日本在修订《学校教育法》的过程中,就突出了短期大学学位制度改革,规定和赋予两年制短期大学以及五年制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具有获得准学士学位的资格。就我国而言也有必要拓展当前学位制度体系,变三级学位为四级,增加副学士学位,赋予达到标准的高职院校学位授予权。第二,改革现行学位管理体制,强化省级政府在未来高职教育学位制度建设与管理中的统筹权。高职教育的重要特点是适应地方经济发展,与地方行业、企业紧密结合,在高职办学过程中,行业、企业既是重要的资源提供者,也是办学质量和标准的引导者、制定者,因此,省级政府对高职学位的管理具有更好的统筹效果。
  (二)制定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
  标准是衡量高职毕业生学业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高职教育学位授予的重要原则。设立高职教育学位授予标准有利于促进高职院校内涵建设,对人才培养产生导向和规范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提升高职教育学位与其他学位制度衔接能力,得到社会及其他教育形态的认可。高职教育学位授予质量标准的制定要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结合的原则,既要把握学位的本质属性特点,也要兼顾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总体原则是必要的理论学习和充分的职业训练。从一般性考察,高职教育的学位授予要参考《学位条例》对普通高等教育学位的授予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成绩是否合格,是否掌握了未来职业要求的必要的理论基础,专门的知识技能,以及一定的创新能力与终身学习能力。从特殊性考察,学位授予标准要融合行业、企业标准,突出职业胜任力,如操作技能、应用技能以及专业发展能力,高职院校要协同行业、企业、政府制定通用性、可操作的标准。职业教育学位与专业学位、学术型学位的最大区别在于充分的岗位技能训练,对高深知识与理论只作基础性的要求。与此同时,在标准设计上要将立德树人置于首位,强调职业技术人才的道德素养,培养德技兼备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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