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赵红云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财政部于2014年3月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14))与CAS 2(2006)有较大的差异,本文分析了CAS 2(2014)在核算范围、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的主要变化,并对变化背后的原因作出深层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迁,也有助于受影响的企业更好地运用该准则。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变更;初始计量;后续计量
一、引言
2014年,我国颁布了修订后的《CAS 33—企业合并财务报表》、《CAS 40—合营安排》,作为关系最密切的准则,《CAS 2—长期股权投资》也在3月份得以颁布。修订后的CAS 2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 2(2006)同时废止。所有持有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企业均有可能受到影响,尤其是在发生股权投资转换的交易时,可能会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
此次,准则的修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准则的应用指南、讲解和企业准则解释中,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准则的理解和实施,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整合。二是实务中企业投资方式、手段日益多样化,追究其经济实质,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计量的相关方面做出必要修改,同时也是配合修订后的CAS 33与CAS 40。三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颁布了修订后的IAS 27与IAS 28,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借鉴修订后的国际准则,修订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
然而,作为会计界的五大难题之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计量本身存在着较大的复杂性。会计准则的变化会给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带来更大的困难。本文主要对比会计准则变更前后的主要变化,并深入分析变更背后的理论依据,对实务界理解和应用变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具有重要意义。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主要变化
2006《CAS 2—长期股权投资》共四章十七条,包括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披露;2014《CAS 2—长期股权投资》共五章二十条,包括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衔接规定及附则。2014《CAS 2—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概念、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不同计量单元的处理、披露等都有变动。
(一)总则中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准则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投资主体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的权益性投资,适用《CAS 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不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大部分是作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极少可能作为其他类别。所以其核算将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即可。且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不再区分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而是全部将其纳入CAS 22,其减值的处理也参照CAS22。
例如:甲公司2014年8月,取得对乙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1200万元。假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且该投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取得。2014年12月31日,投资发生减值200万元。2015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3万元。2015年4月,收到应收股利。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2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0
借:应收股利 3 借:银行存款 3
贷:投资收益 3 贷:应收股利 3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控制的认定按照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原因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与买卖,某种程度上,在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处置与购置、研究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相关活动方面,,投资方拥有更大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金额,这就需要修订控制的判断标准。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其定义和判断适用新颁布的合营安排准则。《CAS 40号—合营安排》修订了共同控制的定义,界定了“集体控制”,为共同控制的认定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修订后的CAS 2对重大影响的判断提供了指引。修订后的CAS 2并未实质修订重大影响的定义,但是借鉴2011年修订的IAS 28,强调要考虑当期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
(二) 初始计量中的主要变化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初始确认与计量,CAS 2(2014)仍然区分企业合并取得和其他方式取得两种类型,主要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是CAS 2(2014)强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确认。此外,修订后的CAS 2将201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关于合并费用的处理要求写入准则,将发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并不属于合并双方为企业合并而交换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而是购买方为获得公允价值评估服务而进行的单独交易,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在接受服务的时已被消耗,没有形成购买日的资产。这也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
CAS 2(2014)吸纳了IFRS 3(2008)合并成本的理念,并扩大至同一控制企业合并。IFRS 3(2008),一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非企业合并时还包括直接相关费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而CAS 2(2014)采用 “权益结合法”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使得此类投资成本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形成差异。同时,也和一般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和计量模式(以支付对价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成本)也形成差异。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将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
(三) 后续计量中的主要变化
CAS 2(2014)中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成本法的核算范围以及投资收益的确认,权益法的核算范围以及投资收益的确认,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处理都发生了变动。
1.取消投资前后留存收益的区分
修订后成本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仅包括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投资。这主要体现了缩小范围与风险特征相匹配的原则。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而不是经营风险,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不同的投资具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因此,应当由不同准则进行规范。对于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CAS 2(2014)将财政部2009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写入准则,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取消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确认投资收益的要求,即取消区分投资前和投资后留存收益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主要是由于重述投资前的留存收益难度较大且成本较高,甚至某些情况下是不可行的。此外,此类重述还可能降低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为降低投资企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高估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在年末对该投资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准备。
2.引入两种不同计量单元
修订后CAS 2(2014)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修订后的准则引入了不同计量单元以及不同会计处理的规定:一种情况是主体可以通过投资主体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直接持有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当另一种是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部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分类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两项权益法适用范围的豁免,均源于IAS 28(2011),其体现了根据投资方持有目的、风险特征等因素将同类资产分为不同计量单元,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的理念。
3.纳入“主体观”理念
CAS 2(2014)纳入了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中的相关规定,规定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按照享有的比例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全额确认。这体现了权益法属于“单行合并”的本质,也体现了一种类似“主体观”的理念。但根据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权益法只在合并报表中适用。IASB在2013年12月发布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对IAS 27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提议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核算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时,允许将权益法作为一项选择。但截至目前,IASB尚未得出最终结论。所以,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诸如权益法下“顺流”、“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属于CAS 2(2014)特有的规定。
4.后续计量方法转换框架缩小
随着持股比例的变化以及控制力的增减,被投资企业的类型可能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参股企业之间发生转换,这就要求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相应转换。
CAS 2(2014)在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框架上的主要不同:由权益法到成本法的转换不再包括持股比例下降这一情形。
(四)其他变化
CAS 2(2014)第四章为衔接规定,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切实可行的企业进行追溯调整。删除了CAS 2(2006)准则中的第四章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参照新颁布的《CAS 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相关规定。CAS 2(2014)第五章为附则,本准则在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股利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结论
CAS 2(2014)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与披露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更,这将导致受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带来较大影响,同时也为管理当局提供了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修订后的准则能够进一步规范我国实务界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及保护股东的利益,同时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
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变化前后的比较及原因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前不得划分为其它类型的投资,避免虚增企业资产和权益;对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长期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与监管;加强对成本法下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监控力度;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等。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3]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
[4]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5]徐阳,段川川.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深层原因分析[J].财会月刊,2009,(11).
本文编号: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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