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科论文 > 劳动学论文 >

互联网新型用工中“网约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1 13:45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了“互联网+”这一崭新的商业创新模式不断与社会各个行业融合,“网约工”这种新型用工形式就在此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网约工”的工作方式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人格从属性严重弱化,并不具备完整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但在实际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由于其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又表现出部分劳动者的从属性特征。在我国僵化的从属性认定标准和传统劳动法二元保护模式下,难以获得适当的劳动法保护。为适应劳动力市场日益多元化、弹性化和灵活化的现实需要,应当突破现行劳动法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二元保护体系,在从属性劳动者与独立的劳务提供者之间设立特殊的中间类型主体,给予“网约工”适当的劳动法保护。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传统思维范式,分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论述引入中间类型主体制度保护互联网新型用工中“网约工”权益的正当性和具体制度设计。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五个部分内容对论题进行论证: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互联网新型用工中“网约工”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用工问题。通过对涉及“网约工”劳动权益认定的司法案例以及“网约工”的生存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引出对“网约工”权益保障问题深入研究的...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6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互联网新型用工中“网约工”的发展现状及用工问题
    (一)“网约工”的发展现状
    (二)“网约工”的用工问题
二、现行劳动立法对网约用工关系回应的不足
    (一)僵化的从属性标准不利于网约用工关系保护
    (二)僵化的劳动法体系不利于网约用工关系保护
    (三)劳动法现行制度调整网约用工关系遭遇困惑
三、“网约工”劳动法保护的可能性尝试:中间类型主体
    (一)设立中间类型主体的理论证成
    (二)设立中间类型主体的现实考量
    (三)劳动法分类调整已是世界趋势
四、已建立中间类型主体制度国家的比较分析
    (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适用主体的层次性
    (二)相关国家对中间类型主体制度的规定
    (三)域外中间类型主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五、互联网新型用工中“网约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一)丰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
    (二)增设经济依赖型劳务提供者
    (三)劳动法现行制度的灵活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J]. 王全兴.  中国劳动. 2017(08)
[2]互联网环境下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J]. 朱海龙,唐辰明.  社会科学. 2017(08)
[3]互联网平台经济从业者的权益保护问题[J]. 王茜.  云南社会科学. 2017(04)
[4]关于“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思考[J]. 刘瑛.  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17(03)
[5]“网约工权益保障研讨会”综述[J]. 朱鸣.  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17(03)
[6]论“分享经济”下我国劳动法保护对象的扩张——以互联网专车为视角[J]. 班小辉.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7]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服务合同立法——日本立法经验及其借鉴[J]. 战东升.  法商研究. 2017(02)
[8]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变[J].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2)
[9]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典型雇佣关系的规范与保护[J]. 李凌云.  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17(01)
[10]网约车司机在集体劳动法的身份定位[J]. 李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01)

硕士论文
[1]我国共享经济时代下的劳动关系认定研究[D]. 李悦.深圳大学 2017
[2]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研究[D]. 李慧.西南政法大学 2017
[3]家内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D]. 孟凡昊.吉林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01287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shekexiaolunwen/301287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81d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