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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竞业禁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5-03-17 14:28

摘要: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是发达国家雇主采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比较笼统、零散、原则,缺乏普遍性和可操作性。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消除不合理的行为,法律有必要对竞业禁止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民事责任,法律制度

一、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回避,竞业避止等。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约定,在劳动关系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经营同类业务。正确理解竞业禁止的内涵,对正确适用法律,促进公司、企业持续性地稳健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而商业秘密包括保密状态下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都以文件、图纸、为载体,能给权利人带来潜在利益,使权利人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取得竞争优势。但是除了上述载体之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才是最好的活载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才流动成为一种不可遏制的必然趋势。伴随着人才的流动,产生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雇员跳槽使权利人流失大量的商业秘密。员工为利益等原因驱动,泄露秘密,而我国目前企业保密意识薄弱,我国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由于商业秘密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发现、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非常困难,商业秘密的泄露行为也无法禁止,纠纷屡出不穷。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竞业禁止机制。

二、竞业禁止的适用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竞业主体、竞业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的人以及竞业后果承担方式因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涉及竞业的案件中应区别不同情况,正确适用法律予以处理;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要做到恪守诺言,讲求信用,诚实不欺,以信为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民法之所以要将诚实守信这一道德规范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才能保证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交易的秩序。另一方面,诚实守信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商业道德。它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并不能使行为人成为一个品行高尚的人,但如果没有这一规范,就连最起码的商业交易都无法正常进行。

3.从严原则,竞业禁止规定也只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且对竞业主体范围、承担责任方式、承担责任主体规定也不相一致,因此目前我国对竞业禁止只能采取从严原则。对竞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要特别考虑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就业权。

三、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

1.在禁止的方式上,应该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企业是处于强势地位,法律应该照顾处于弱者地位的雇员的权利,提倡通过双方自愿承诺,达到以上目的。应该注意的是,竞业禁止是以牺牲雇员的一定自由择业权为代价的,那么企业就应该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这个数额我们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度量。

2.就限制的范围而言,限制是否合理,应该综合时间、地域等范围来考虑。限制的时间各国的规定不一,我认为应该根据各个行业秘密存续的生命力来具体分析,比如电脑业的发展迅速,如果我们死守两年或者三年的时限,那么秘密早已经更新或者公知,只能够损害职工生计的危险,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秘密性质来规定不同的时限,这才是比较科学的。在地域上,应该以权利人商业秘密所能够涉及的地域为限,限度之外的,法律不应该加以禁止。

3.企业必须加强对自己合法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可为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可是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并不强,往往使他人轻易得获得、披露、使用了商业秘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目前,人才流动已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渠道些非法经营者就是通过挖人才的方式非法获利,从而使受害企业成为人才的培训中心,实在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大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物理保护的同时的加强软保护,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竞业禁制度,在微观上使人才流动归于有序。

4.必须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的运用和保护,竞业禁止义务所保护的,必须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而非其他信息。因此其指向的保密信息必须具备秘密性、专有性、实用性和经济性这些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点,否则竞业禁止也归于无效。这就要求我们严格地将商业秘密同企业般保密信息、个人知识、经验、一般知识区分开来。另外,我们也要界定权利人商业秘密和职工个人知识、经验和技能的界限。现实中这两者相互交织,难以区分,应该对商业秘密的性质和范围严格界定,职工的知识、经验、技能是职工生计之本,我们应该加以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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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明.对完善我国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设想.学海,20024

[3]刘春茂.建立合理竞业禁止的法律保护体系.知识产权,19981

[4]王忠.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5]程宗璋.浅论商业秘密中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国经济时报,1998625



本文编号:1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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