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研究(1485-1714)

发布时间:2017-12-17 13:20

  本文关键词: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研究(1485-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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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早期司法的转型是英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篇章。这一时期,英国政治、社会、经济各领域发生了剧烈变动,宗教改革、宪政革命、阶层重构、工商业兴起等推动着英国向近代社会转型。为顺应这种时代要求,英国司法从中世纪的传统模式脱胎,开启近代转型的历程。都铎时期的司法改革为近代早期的司法转型奠定了基础。伴随着王权兴起和普通法的进一步僵化,衡平法异军突起。一是大法官法院展开专业化、世俗化、司法化改革,衡平管辖权进一步扩张。二是都铎君主建立一系列遵循衡平原则的特权法庭,壮大了衡平法司法体系。面对衡平法的有力挑战,普通法院开始改造司法制度以提高司法效率,如改革令状制度、使用法律拟制手段等。同时,普通法院积极寻求与衡平法的共存、融合,并依靠议会力量消弭王权的政治压力。普通法院的积极改革成功维护了普通法作为英国法主体的地位。17世纪上半叶司法转型遭遇挫折。早期斯图亚特王朝两位君主试图抛开议会的掣肘,建立个人独裁统治,引发同议会的激烈冲突。法院在宪政冲突中站在国王一边,成为专制王权的御用工具。革命爆发后,议会派在内战中战胜国王,法院遭到议会打压。特权法院被全部废除,大法官法院的司法职能被迫中断。普通法院陷入混乱,直到革命后期才逐渐恢复运转。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司法改革思想,对后来的司法转型具有积极意义。1660年之后英国司法逐步完成初步转型。复辟时期,国王继续加强对司法的控制,但另一方面,在议会和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努力下,司法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如国王法律特权受到限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初步确立、陪审团获得基本独立、衡平法及衡平法院得到进一步改造等。光荣革命后,议会主权和法律至上原则初步确立。议会为司法独立于王权及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立法保障。至此,近代早期英国的司法转型取得成功。总的来讲,近代早期英国司法转型历经两个多世纪,实现了司法基本独立与司法制度的初步现代化,完成了英国司法现代化的阶段性任务。当然,近代早期的转型只是英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初级阶段,前方的道路还很漫长。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K561.33


本文编号:130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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