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人的现实幸福-“共在论”视野中马克思的幸福观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7 20:06

  本文关键词:追求人的现实幸福-“共在论”视野中马克思的幸福观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幸福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幸福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在哲学史上,一直存在着对幸福问题的关切和争论,但是传统的幸福观由于受到实体主义思维方式的影响,要么走向了整体主义,要么走向了个人主义。整体主义幸福观就是将共同体实体化为至上性的存在,进而以追求共同体整体的幸福为目标的幸福观,它往往将个人幸福降格到一个从属于整体幸福的次要位置。古希腊对城邦幸福的追求、中世纪对教会幸福(天国幸福)的追求、中国古代对家国幸福的追求都属于这种整体主义幸福观。黑格尔强调国家对市民社会、伦理对道德的优先性,使得他的幸福观也滑向整体主义的幸福观。与整体主义幸福观相反,个人主义幸福观则把个人、自我实体化为至上性的存在,把追求个人幸福作为最高目标,这样,共同体、他人都降格为实现个人幸福的工具。近代以个人主体性为理论根基的自由主义的幸福观便属于这种个人主义的幸福观。 个人主义幸福观和整体主义幸福观的共同缺陷就在于它们都遗忘了幸福问题的“共在论”视角,忽视了合理的共在关系这一人的幸福的必要前提。造成这种缺陷的根源就是形而上学以超验存在为依据为现实生活设定秩序的实体性思维方式。基于这种实体性思维方式,人们把生活世界中人的关系演绎为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目的与工具的关系——总之,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本身应该具有的交互性、平等性、共建性的共在关系却完全被遮蔽了。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整体主义幸福观和个人主义幸福观虽然都把人的幸福当作目标,但是它们却最终成为人的不幸福的根源。不仅如此,形而上学的非时间性又导致了整体主义幸福观和个人主义幸福观都把现有的社会关系当作最好的、最幸福的社会关系,这也就封闭了幸福在历史中展开的进路,阻断了人们由不幸福向幸福迈进的历史进程。 与个人主义幸福观和整体主义幸福观不同,马克思的幸福观不是建立在实体性思维方式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一种关系性思维方式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从人特有的存在方式——实践出发,认为人是一种共在性的存在,人的这种共在性关系表现为人们在实践中的共同活动和相互交往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如果人们在实践中的关系表现为互相敌对、互为工具的关系,表现为以牺牲某些人的利益为代价去换取另一些人的利益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不合理的共在关系,它最终会导致人的不幸福;而如果人们在实践中的关系表现为平等的、互助的、共建的关系,则这种关系就是合理的共在关系,,人们在这种关系中才能收获幸福。可见,马克思的幸福观打开了幸福问题的“共在论”视角。从马克思的这种“共在论”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将马克思的幸福观演绎为对三个问题的自洽回答,这三个问题分别是“谁的幸福”、“何谓幸福”和“何以幸福”。“谁的幸福”是幸福的价值主体问题,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个人”是幸福的价值主体,而所谓“现实的个人”,不是孤立的、离群索居的抽象个人,而是与他人处在共在关系中的,生活于“真实的共同体”中的个人。把现实的个人作为幸福的价值主体,既避免了整体主义幸福观对个人幸福的遮蔽,又与以抽象的个人为价值主体的个人主义幸福观划清了界限。对于“何谓幸福”,即幸福的内涵问题,马克思的答案是现实的个人在真实的共同体中的积极共在。所谓“积极共在”,就是以互助性为内涵的共生性共在,而不是以互相消解为前提的互损性共在。对于“何以幸福”,也就是幸福的实现路径的问题,马克思的答案是通过切实地改变与人的幸福相敌对的共在关系而建立人的合理共在关系,这样,幸福的实现就表现为以社会关系的更替为形式的向未来敞开的历史进路,这又与实体性思维方式下非时间性的、封闭的幸福观划清了界限。 马克思基于“共在论”视角的幸福观的价值在当代哲学的理论背景下得到了突出的表现。当代哲学对幸福问题的思考突出地表现在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幸福问题的争论。自由主义以个人权利作为幸福的支点,认为幸福的社会必然是个人权利实现得最充分的社会,而社群主义则以公共善作为幸福的支点,认为幸福的社会必然是以整体性、共同性来约束个人权利和个人行为的社会。两者的共同缺陷是,都没有从“共在论”视角去理解人的幸福,因而都带有片面性,这种片面性表现在对于自我幸福与他人幸福的关系问题,对于如何通过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来促进人的幸福的问题,对于怎样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才不会导致整体幸福对个人幸福的遮蔽的问题,两者都没有给出合理并可行的答案。而对于上述这些问题,恰恰是从马克思的“共在论”视角出发,才能寻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的。 马克思的“共在论”幸福观是澄清对马克思哲学的误解、确立马克思哲学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今天,许多人批判马克思,认为马克思的哲学是“经济决定论”、“历史决定论”,是“唯物质主义”,是“不切实际的乌托邦”,从而不具有合法性。但是,透过对马克思的“共在论”幸福观的剖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些批判都是对马克思哲学的误读,马克思哲学的根本目标不在于经济、物质,而在于人本身,在于人的幸福;马克思对人的幸福的追求虽然带有理想性,但是却没有滑入空想的乌托邦,因为幸福是在变革社会关系的历史中实现的,而历史也不是决定社会发展的实体性力量,它只是人追求幸福的过程,历史不是人的主宰,而人——在社会关系中追求现实幸福的人——才恰恰是历史的主体。
【关键词】:共在论 幸福 实体主义 个人主义 整体主义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B038
【目录】:
  • 论文摘要4-7
  • Abstract7-12
  • 引言 人的共在与人的现实幸福——马克思幸福观的独特视角12-24
  • 1.“共在论”视角的遗忘与抽象的幸福观12-15
  • 2. 马克思的幸福观是超越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视角的“共在论”幸福观15-18
  • 3. 当前幸福问题研究的缺陷18-19
  • 4. 本文研究马克思幸福观的思路19-24
  • 第1章 “抽象的人”与抽象的幸福观24-52
  • 1.1 共同体的实体化与整体主义幸福观24-31
  • 1.2 个人主体的实体化与个人主义幸福观31-42
  • 1.3 “抽象的人”与人的现实幸福的失落42-52
  • 1.3.1 形而上学的实体主义思维方式瓦解了人的共在幸福的基础42-45
  • 1.3.2 形而上学的超验性抽象掉了人的幸福的现实土壤45-49
  • 1.3.3 形而上学的非时间性阻断了人追求幸福的历史进路49-52
  • 第2章 “现实的人”与马克思的幸福观52-92
  • 2.1 “现实的人”是马克思幸福观的价值主体52-61
  • 2.2 幸福是“现实的个人”在“真实的共同体”中的自由存在状态61-75
  • 2.2.1 人的幸福必然是“共在”的幸福61-65
  • 2.2.2 “共在论”幸福必然是以实践为前提的幸福65-75
  • 2.3 现实幸福实现的根本路径——实际地改变与人的幸福相敌对的共在关系75-92
  • 2.3.1 人的共在关系的变革是推进人的现实幸福的动力76-83
  • 2.3.2 通过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双重扬弃获取人的现实幸福83-87
  • 2.3.3 从批判资本逻辑入手实现人的现实幸福87-92
  • 第3章 马克思“共在论”幸福观的当代价值92-138
  • 3.1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在幸福问题上的不同致思取向92-106
  • 3.1.1 自由主义以个人权利作为幸福的基点92-101
  • 3.1.2 社群主义以“公共善”作为幸福的基点101-106
  • 3.2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幸福观的片面性及其现实影响106-121
  • 3.2.1 “他者”的缺失破坏了共在幸福的可能性106-114
  • 3.2.2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平等观不能使人获得现实的幸福114-117
  • 3.2.3 政府权力的边界问题是制约人的共在幸福的现实难题117-121
  • 3.3 马克思“共在论”幸福观对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超越121-138
  • 3.3.1 马克思“共在论”幸福观中的“他者”之维121-126
  • 3.3.2 马克思“共在论”幸福观的平等向度126-131
  • 3.3.3 马克思“共在论”幸福观视域下政府权力边界问题131-138
  • 第4章 马克思的“共在论”幸福观与马克思哲学的合法性辩护138-160
  • 4.1 对马克思哲学合法性的质疑138-145
  • 4.1.1 质疑之一:“经济决定论”和“历史决定论”对人的主体性的扼杀138-140
  • 4.1.2 质疑之二:马克思哲学的“过时”与“历史的终结”140-143
  • 4.1.3 质疑之三:马克思哲学的“乌托邦主义”及其现实无力性143-145
  • 4.2 马克思的“共在论”幸福观为马克思哲学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辩护145-160
  • 4.2.1 辩护之一:针对“经济决定论”和“历史决定论”误解的辩护145-150
  • 4.2.2 辩护之二:针对 “历史终结论”的辩护150-154
  • 4.2.3 辩护之三:对马克思哲学乌托邦精神合法性的辩护154-160
  • 结语:向合理的共在关系处寻找人的幸福160-162
  • 参考文献162-174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174-175
  • 后记和致谢17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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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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