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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措施之制度风险及其规避

发布时间:2024-05-21 23:21
  《电子商务法》第42条至第44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措施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经历了从"通知—移除—声明—恢复—投诉或起诉"模式到"通知—移除—声明—投诉或起诉"模式的修改完善过程。该法律制度采用的是一种更加倾斜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单向度直线型治理模式:投诉方的通知经平台形式审查合格后即可利用平台对被投诉经营者施以制裁措施,而被投诉方缺乏有效反制措施,利用事后救济机制维权难度颇高。这种制度设计存在较大的滥用法律规则进行投机获利的制度空间。为规避该制度风险,维护电子商务平台治理生态的平衡,建议通过法律解释释放平台治理能力,建立阶梯化治理体系,优化平台信息公示方法。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图2《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治理措施具体流程图

图2《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治理措施具体流程图

(二)《电子商务法》的再完善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图2所示的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措施制度,其在三审稿的基础上对平台治理措施的制度设计做了最后的修改完善,保证了该制度法律功能的正常发挥。电子商务法立法组在没有公开征求意见的情....


图3调整后的治理措施具体流程图

图3调整后的治理措施具体流程图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措施制度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倾斜保护可能被滥用,规避该风险的关键在于发挥平台的治理能力。据此,可做如下规避举措,以维护平台治理生态的利益平衡,调整后的治理流程如图3所示。(一)通过法律解释释放平台治理能力


图1草案规定的治理措施具体流程图

图1草案规定的治理措施具体流程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移除”规则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措施的制度蓝本,具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价值。而《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制定之初就存在一些制度缺陷:简单规定了“通知”规则,缺少“反通知”规则,带来了表达自由方面的不平等;缺少通....



本文编号:398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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