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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伪造”的技术逻辑与法律变革

发布时间:2022-11-05 03:39
  "深度伪造"(Deepfake)是指对图像、视频和音频进行超现实的数字伪造。尽管该技术在艺术、医疗、教育等领域显现出独特的魅力,但其对既存法律制度也产生了深度冲击。"深度伪造"呈现出大众数据被深度裹挟、合成作品真伪莫辨、既存秩序规则备受冲击等技术风险。与之关联的法律风险也如影随形,具体表现为:版权规则的重构、侵害法益路径的翻新以及言论自由含义的重申。为了回应上述风险,需要根植"柔性"治理的思维,明确"深伪"的管理主体,类比"演绎作品"处置,构建层次分明的责任体系,勘定"不得诽谤"的自由界限,力图实现法律与技术共存共融之愿景。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深度伪造”技术引发的法律新话题
二、“深度伪造”的技术风险
    (一)大众数据被深度裹挟
    (二)合成作品真伪莫辨
    (三)既存秩序规则备受冲击
三、“深度伪造”语境下的法律风险
    (一)版权规则的重构
    (二)侵害法益路径的翻新
    (三)言论自由含义的重申
四、法律变革理念及其具体展开方式
    (一)根植“柔性”治理的理念
        第一,以伦理规范划定新技术的应用界限。
        第二,以行业自律引导新技术的发展方向。
    (二)明确“深伪”的管理主体
    (三) 类比“演绎作品”处置
    (四)构建层次分明的法律责任体系
    (五)勘定“不得诽谤”的自由界限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数据可携权在我国的引入——以开放银行为视角[J]. 邢会强.  政法论丛. 2020(02)
[2]数据侦查的程序法规制——基于侦查行为相关性的考察[J]. 裴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6)
[3]基于公开源情报的涉华暴恐问题国际舆论研究——以1996-2017年外媒报道为例[J]. 韩娜,杨光.  情报杂志. 2019(08)
[4]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保护[J]. 郑志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5]网络治理中的行业自律机制嵌入价值与推进路径[J]. 许玉镇.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3)
[6]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因应[J]. 朱体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7]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J]. 刘艳红.  中国社会科学. 2016(10)
[8]告别“街头发言者” 美国网络言论自由二十年[J]. 左亦鲁.  中外法学. 2015(02)
[9]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J]. 于志刚,李源粒.  中国社会科学. 2014(10)
[10]“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J]. 张红.  比较法研究. 2012(03)



本文编号:37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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