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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行为的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05 13:28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成立与否以及合同的效力状态并无关系。在因欺诈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被撤销,乃至合同成立并有效存在的情形,受欺诈方均可以要求在缔约阶段实施欺诈行为并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缔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否认合同有效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可能性,并无正当性。对于合同有效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受欺诈方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合同价款。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缔约阶段欺诈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1.缔约阶段实施欺诈行为的性质
    2.缔约阶段实施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1)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的法律责任
        (2)合同有效存在时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有效存在时欺诈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其可以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形
    2.弥补可撤销制度的不足
    3.为受欺诈方权益的维护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三、合同有效存在时欺诈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形式
    1.损害赔偿
    2.调整合同价款
结语



本文编号:373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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