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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性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05 17:15
  以物抵债合同是一种由债权债务人双方达成的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没有就以物抵债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予以规定。债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对于以物抵债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有着重要影响。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可能会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6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而无效,而对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而言,该类合同的特征在于:第一,该类合同的成立以原债合法有效为基础;第二,债务人交付的抵债物与原定给付不同;第三,债权债务人双方形成合意。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三种学说:代物清偿说、代物清偿预约说和处分行为说。其中又以代物清偿说为通说。代物清偿说将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界定为要物合同;代物清偿预约说通过预约合同制度试图修正代物清偿说的弊端,进而将债权债务人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合意拟制为预约;处分行为说则基于物权行为理论,将债权债务人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理解为物权契约。上述三种学说在界定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法律性质时都存在弊端:代物清偿说混淆了标的...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的界定
    (一)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的定义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的特征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法律性质既有认定及其反思
    (一)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的既有性质认定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既有性质认定的反思
三、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法律性质的厘清
    (一)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已逸出原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的以物抵债合同是新债清偿合同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73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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