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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

发布时间:2023-02-07 15:22
  《民法典》的实施需要民事诉讼法予以再次协调和对接。一方面《民法典》在整合以往实体法规范的基础上,又有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新制度的实施需要民事诉讼法规范在程序制度上予以协调和对接;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需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再一次系统地完善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和对接。其协调和对接在基本思路上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其一,民事诉讼法如何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民法典》的原则、精神,保证与《民法典》具有同样的精神;其二,在具体制度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及时调整不一致的程序制度;其三,通过民事诉讼法对《民法典》予以"后期"处理,消除遗漏缺失之处。在具体的制度协调和对接方面,以诉的制度(主体与客体)、禁令制度、证据制度、执行制度为例,阐述协调和对接的处置方法或思路。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协调和对接的基本思路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协调
        1.在原则和精神层面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性
        2.在具体制度层面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性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实施的对接
    (三)通过民事诉讼法对实体法规定的不足进行“后期”处理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协调和对接的主要方面
    (一)《民法典》实施与诉的制度的协调和对接
        1.诉的主体
        2.诉的客体
    (二)审理程序的对接———以与《民法典》禁令制度对接为中心
    (三)证据制度方面的协调与对接
        1.抚养权争议中子女的诉讼地位
        2.关于高空抛物行为人的事实认定中公安机关的诉讼地位
        3.电子证据应用的协调与对接
    (四)执行制度的协调与对接
        1.民事执行规范的调整
        2.民事执行规范的对接
三、结语



本文编号:373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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